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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當初沒去當兵,退伍軍人有福了,當過兵的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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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安置地

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但是, 大學生入伍的退役士兵,

退役後不復學的, 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二)易地安置需滿足的條件

(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 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 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況, 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服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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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政策

(一)自主就業人員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兵退出現役的, 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創業。 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能夠獲得的經濟補助

(1)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 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2)地方人民正度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立功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一次補償金增發標準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

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

或者榮獲一等功的, 增發15%。

(2)榮獲二等功的, 增發10%。

(3)榮獲三等功的, 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 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 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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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返回入伍前工作單位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 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複職, 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準。

(五)入伍前已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複學待遇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 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複學, 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 家庭經濟困難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入學後或者複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 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複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專案人選選拔,

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 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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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自主就業創業的退役士兵,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照顧

(1)各地要專門設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記註冊視窗, 更有針對性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開業指導、註冊登記和跟蹤服務。

(2) 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採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 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範圍內免收工商登記註冊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採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範圍內免收工商登記註冊費等 行政事業性收費。

(3)引導退役士兵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自主創業。指導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運用商標、廣告、合同等手段,實施品牌經營和規範化運作,提高企業生存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4)指導各級個私協會加強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宣傳,引導退役士兵到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動員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吸納退役士兵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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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政策

(一)退役士兵符合國家安排工作的條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兵服役期滿12年的;

(2) 服現役期間平均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自主就業相關規定辦理。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們,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2)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4)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5)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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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給退役士兵安置的工作標準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退役士兵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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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

(1)退休士官原則上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經費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單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補貼的,所在單 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向其發放住房補貼。

(五)退休士官的醫療保障

國家實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辦法為退休士官提供服務,主要有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特殊醫療補助等,具體包括: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 基 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同等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務員的辦法籌集,統一管理;在 部隊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資金,轉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後個人自負醫療費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 當補助,其中,屬於1級至6級殘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門《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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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休士兵供養政策

(一)集中供養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優撫醫院進行修養、康復和醫療。安置地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由鄰近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接收。

(二)集中供養對象享受的待遇

(1)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係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3)按規定由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休養、康復和醫療等服務保障。

(三)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

(1)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2)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殘疾撫恤金;

(3)護理費;

(4)購(建)房經費補助;

(5)享受其他殘疾退役軍人同樣的社會優待,特別是1級至4級殘疾軍人子女還可以享受降分錄取、減免學雜費等教育優待。

(四)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

對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1)因戰、因公1級和2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 工資的50%;

(2)因戰、因公3級和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因病1級至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 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五)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標準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 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 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六)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屬

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七)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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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

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

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

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

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

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

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

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4、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後,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後,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帳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後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帳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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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兵退役費

1、退伍補助費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2、離隊下月津貼

按照當月標準發放。

3、當月剩餘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

根據實際天數和原享受標準發放。

4、離隊差旅費

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

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將用於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

其中, 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對於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發放醫療補助費,標準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佈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從2011年11月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標準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為例,如果選擇自主就業,即可在正常計發的退役費之外,領取4.5萬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間如果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2) 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採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 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範圍內免收工商登記註冊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採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範圍內免收工商登記註冊費等 行政事業性收費。

(3)引導退役士兵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自主創業。指導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運用商標、廣告、合同等手段,實施品牌經營和規範化運作,提高企業生存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4)指導各級個私協會加強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宣傳,引導退役士兵到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動員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吸納退役士兵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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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政策

(一)退役士兵符合國家安排工作的條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兵服役期滿12年的;

(2) 服現役期間平均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自主就業相關規定辦理。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們,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2)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4)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5)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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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給退役士兵安置的工作標準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退役士兵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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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

(1)退休士官原則上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經費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單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補貼的,所在單 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向其發放住房補貼。

(五)退休士官的醫療保障

國家實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辦法為退休士官提供服務,主要有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特殊醫療補助等,具體包括: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 基 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同等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務員的辦法籌集,統一管理;在 部隊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資金,轉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後個人自負醫療費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 當補助,其中,屬於1級至6級殘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門《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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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休士兵供養政策

(一)集中供養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優撫醫院進行修養、康復和醫療。安置地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由鄰近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接收。

(二)集中供養對象享受的待遇

(1)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係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3)按規定由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休養、康復和醫療等服務保障。

(三)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

(1)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2)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殘疾撫恤金;

(3)護理費;

(4)購(建)房經費補助;

(5)享受其他殘疾退役軍人同樣的社會優待,特別是1級至4級殘疾軍人子女還可以享受降分錄取、減免學雜費等教育優待。

(四)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

對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1)因戰、因公1級和2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 工資的50%;

(2)因戰、因公3級和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因病1級至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 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五)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標準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 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 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六)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屬

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七)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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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

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

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

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

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

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

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

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4、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後,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後,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帳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後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帳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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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兵退役費

1、退伍補助費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2、離隊下月津貼

按照當月標準發放。

3、當月剩餘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

根據實際天數和原享受標準發放。

4、離隊差旅費

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

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將用於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

其中, 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對於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准,發放醫療補助費,標準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佈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從2011年11月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標準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為例,如果選擇自主就業,即可在正常計發的退役費之外,領取4.5萬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間如果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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