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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養母,天經地義,兒媳贍養公婆,卻並非法定義務!

【案情】

李璿(化名)家境殷實, 雖自幼受父母寵愛, 但從小就立志要成為女強人。 李璿在國內某一流大學商學院畢業後, 選擇留學日本,

繼續深造。 留學期間, 李璿與工學院同學吳岩(化名)相識相戀。

畢業後, 二人回國登記結婚。 吳岩的父母是普通工薪階層, 與坐賈行商的李璿父母有著不同的家庭觀念。 但儘管如此, 在與吳岩的婚事上, 李璿還是取得了父母的支持。

婚後的李璿在職場上依舊風風火火, 事業上順風順水, 絲毫不遜色于作為上市公司高管的丈夫吳岩。 吳岩的父母退休後, 認為僅靠退休金不足以維持生活, 兒子吳岩需要每月給付贍養費。 經過與妻子李璿協商, 吳岩每月定期給父母足夠維持高水準生活的贍養費。

醉翁之意不在酒, 吳岩父母的真實意思是讓李璿辭去工作, 回到家中勤於家務, 生火做飯, 生養孩子, 奉養公婆。 這遭到了李璿的強烈抵制,

而吳岩則以即便自己一人掙錢也足夠家人開支為由勸說李璿, 遭到抵制的公婆則指責李璿不盡孝道, 不贍養公婆, 故意冷落李璿。 隨著家庭矛盾的激化, 公婆打算起訴兒媳李璿, 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因此可知, 吳岩對其父母具有當然的贍養義務, 李璿對其父母也具有當然的贍養義務。 在吳岩與李璿結婚後, 亦即當李璿成為吳家的兒媳婦以後, 李璿是否對吳岩的父母、對自己的公婆有贍養義務呢?法律上的意見是否定的。

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間, 在公婆與兒媳之間、岳父母與女婿之間是沒有贍養義務的。 這其中的法律原則是人人平等和婚姻自由。 李璿選擇與吳岩結婚, 在法律上並不意味著李璿加入吳岩父母的家庭, 成為吳岩家庭的成員, 而是意味著吳岩脫離其父母的家庭, 與李璿組成新的家庭, 同樣地, 李璿也脫離了其父母的家庭。 之所以吳岩的父母會認為李璿不孝,

大多數人認為是傳統的家長制觀念和大家族觀念作祟。

△圖片來源於網路

儘管李璿在稱呼上會稱吳岩的父母為父母, 但現代家庭的內核已經抽掉了倫理的作用, 成為建基於愛情與合意的基礎上的契約組成的身份關係。

因此, 吳岩的父母對李璿的要求, 在倫理上可以理解, 但在法律上絕對行不通。

文丨許民和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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