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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誹謗我!我要告你!”告的是什麼你知道嗎?

在電視劇裡面我們總是能看到“我要告你誹謗!”、“你侮辱我!我要去告你!”諸如此類的臺詞, 那麼臺詞中所提到的誹謗、侮辱到底是侵犯了我們哪項權利呢?

是的, 是侵犯了我們的名譽權。 “名譽權”這個詞大家應該都耳熟能詳, 但是它實質上涵括了什麼呢?在什麼時候我們能起訴他人侵犯了我們的名譽權呢?

名譽權, 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 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 凡敗壞他人名譽, 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 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 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 誹謗, 洩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 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

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駡、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 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 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 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對法人名譽的侵害, 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 如虛構某種事實, 誣說某工廠的產品品質如何低劣, 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 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如果一旦被他人侵犯了自己名譽權應該怎麼辦?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被侵權人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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