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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貼士|出遊前遇不可抗力因素要退團 退團費應該怎樣計算?

出去旅遊, 都可能碰到旅遊商品品質、服務等問題, 如果再碰到不良商家, 各種推諉不願意承擔責任, 或者對消費者態度強硬, 消費者的權益往往難以得到保障。

為了更好的服務讀者, 普及居民的法制意識和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 促進旅遊消費和諧, 現向社會徵集維權線索。 如果你有任何旅遊糾紛需要諮詢, 請記住我們的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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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和老公還有他同事兩夫妻最近定了到泰國蘇梅島的團, 但是臨到快出發他同事兩夫妻突然有事去不了, 旅行社表示不能全額退款, 要扣除20%的費用, 我又沒坐他們的飛機, 沒住酒店, 沒吃餐, 沒進景點, 為啥要扣我的錢, 這退團費到底該怎麼計算?

答:其實旅行社相當於一個仲介機構, 當你報名簽定合同後, 旅行社就為你訂機票與酒店房間等所產生費用, 供應商也得扣旅行社費用。

根據國家工商局、國家旅遊局制定的《示範文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響旅遊行程,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 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 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 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示範文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 境內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 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扣除;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扣除;

行程開始當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扣除。

如果是出境遊, 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 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出境旅遊示範文本第十五條規定, 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

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扣除;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扣除;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扣除;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扣除;

行程開始當日, 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扣除。

此條不適用於包機和郵輪產品。 所以建議遊客:1、做好出行時間安排;2、最好的處理方法就是能夠找到親朋好友頂替這個名額出遊。

以上, 就旅遊合同範本而言:跟團出遊前提出退團, 將根據提出時間, 扣除對應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 每家旅行社具體規定不盡相同, 並不一定同旅遊合同範本規定。 對此需提醒遊客, 簽訂合同時需查看每一項條款, 確認具體扣款規定。

溫馨提示

在旅遊過程中, 如果遊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可撥打旅遊投訴電話:12301, 該投訴電話為遊客提供旅遊諮詢、投訴、舉報等中英雙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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