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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作用落到實處

近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指導意見》的印發, 是“為推動全面從嚴治党向基層延伸, 進一步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自治機制, 加強村級民主管理和監督, 提升鄉村治理水準”。 這是黨的十九大後, 黨和政府為更好地調動農村積極性, 激發農村基層活力, 推動形成群眾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而採取的有力舉措。

眾所周知, 我國農村基層組織在新農村建設中一直發揮著積極作用,

為農村的各項事業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確保了農村的和諧穩定。 然而, 對村級組織的民主管理和監督上還存在某些短板。 事實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規定, 各村必須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 負責村民民主理財, 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 遺憾的是, 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 一些地方出現了流於形式現象, 部分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的監督不力, 從而導致該制度有時無法發揮作用, 以至於產生了信任危機。

而本次印發的《指導意見》, 就是在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其中, 在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總體要求、人員組成、職責許可權、監督內容、工作方式、管理考核、組織領導七個方面,

把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具體化、科學化、法治化, 必將對發揮村基層組織的作用, 完善鄉村治理機制, 促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完善鄉村治理機制, 促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加快鄉村治理步伐, 關鍵是把加強基層党的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作為貫穿社會治理和基層建設的紅線。 因此, 首先必須充分認識到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重大意義。 只有這樣, 才能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村務監督機制, 更好地激發農村基層活力, 使農村群眾安居樂業, 形成社會環境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出臺《指導意見》, 是為了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 從源頭上遏制村民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促進農村的和諧穩定。 因此, 必須把這項工作重視起來, 並逐條貫徹落實。 只有機制健全, 程式規範, 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 不留“盲區”和“死角”, 讓村務公開透明、合法合規, 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中飽私囊、暗箱操作、優親厚友等違紀違法亂象, 切實維護村集體和廣大村民的利益, 贏得農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監督有力, 才能激發更多活力。

我國幅員遼闊, 各地農村情況複雜, 但無論如何, 剛性的制度遠比自律更可靠。 從嚴治党向基層延伸至農村組織, 顯得尤為迫切。 而事實上, 農村基層組織, 這一服務農村群眾的“最後一公里”的銜接處, 時有腐敗現象發生。 而在制度反腐已成為新常態的情況下,

印發《指導意見》, 就是要使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更有序運轉, 依法依規監督農村群眾身邊的腐敗, 以此帶動村務公開, 使農村的生產生活有序開展, 走上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正軌。

總之, 只有充分認清全面從嚴治党向基層延伸, 進一步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 對加強村級民主管理和監督, 提升鄉村治理水準的重要意義, 才能積極行動起來, 按照《指導意見》中的內容層層落實, 使農村基層的從嚴治黨工作有序推進, 也才能更有效地化解基層矛盾, 密切黨群幹群關係, 提高村級民主自治和民主監督能力, 提升廣大農村居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為新農村建設和全面小康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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