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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詳細規定在這裡

今日, 市人民政府網站發佈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規定要求, 市級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可以採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應急措施。

禁放區域

重要物資倉庫及重要軍事設施周圍;加油(氣)站, 液化氣供應站(點), 油庫, 高壓電線, 變壓器, 變電所, 存有機動車的停車場,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範圍內區域; 機關、學校、醫院、老年休養場所、幼稚園等;車站、商場、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樓頂、走廊、樓道、陽臺、窗口等;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風景名勝區;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內, 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不得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你別放了, 就對了!

市民們

還記得今年1月初那場霾麼???

這都是淄博實景~

跟“仙境”一樣

↓↓↓

“爆竹聲聲辭舊歲”

每逢新春佳節 燃放煙花爆竹

是中華民族延續千年的傳統習俗

過年缺了煙花爆竹 那就等於缺了年味兒

不是不讓放

你得按規定來~

可燃放時間

國慶、元旦、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舉行重大慶典活動,

拍攝電影、電視等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 組織者須報請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並按批准的時間、地點燃放。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內, 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不得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據瞭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煙花爆竹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品種目錄。 禁止銷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從國家批准的定點生產企業進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從批准的定點批發企業進貨。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經查證屬實的, 由處罰機關給予獎勵。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張店區、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文昌湖旅遊度假區、淄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成區。 桓台、沂源、高青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 可以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 並向社會公佈。

文章來源:掌中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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