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報 》2017年11月30日 09 版
刊發了一則評論
題為《向基層守望者致敬》
基層守望者是誰
人民日報給出了答案
他們有一個光榮的名字
「公安民警」
但是, 令人痛心的是, 就在前天, 章貢區發生了一起挑釁、辱駡、威脅、傷害“基層守望者”的案件。 章貢公安果斷將林某海、付某英、林某鴻3名嫌疑人予以拘留。
案件重播
11月29日下午16時許, 水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水東鎮某村返遷房, 報警人稱其朋友伍某洪與鄰居付某英引發糾紛。 接警後, 民警迅速到達現場。 經瞭解, 伍某洪在該村開了一家汽車維修店, 因把垃圾倒在鄰居付某英家側面的山溝裡,
調解糾紛過程中, 付某英的老公林某海趕到現場後不分青紅皂白, 沖向伍某洪企圖對其進行毆打, 民警對其口頭警告無果後, 試圖將其拉住。
付某英見狀, 夥同其兒子林某鴻及其朋友徐某等人對處警民(輔)警進行毆打。 在隨後的帶離過程中, 林某海、付某英又暴力妨礙增援民(輔)警, 拉扯、辱駡、威脅, 並用礦泉水瓶拋砸民警。
受傷的臉和手指
目前, 林某海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付某英、林某鴻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行政拘留。
依法嚴懲
法律連結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蜀黍溫馨提醒各位
配合民警執法是公民的義務
也是文明的重要體現
執法優先, 公眾存疑後置
人民警察的執法尊嚴就是法律的尊嚴
對挑釁執法權威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
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