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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律師接連被毆 施暴者不只犯“故意傷害罪”

12月4日, 記者採訪天價停屍費被關太平間毆打;6日, 2名律師庭審後遭到20餘不明身份者圍毆, 並揚言要被活埋。 近期, 此類惡性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反問號發現, 一般性地打架鬥毆事件多以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處理, 但如果暴力事件發生在記者和律師身上, 其性質已悄然發生變化。

記者被關太平間毆打

據悉, 從11月27日開始, 該電視臺欄目組一直在持續關注周至縣人民醫院“天價停屍費”一事。 11月4日, 記者前往醫院進行採訪, 求證時, 一位李姓院長指使十余位身著制服疑為保安的年輕男子, 對記者進行拳打腳踢。

隨後十餘人又將記者強行拖拽至一樓保安室, 在此過程中再次對記者進行毆打。 而在保安室內, 記者遭遇十余人用木棍猛擊。 毆打結束後, 對方又強行將記者帶至醫院太平間。 當記者被放出太平間時, 對方拿著兩千元人民幣強行塞給記者, 並要求記者“配合笑一下”, 否則便是一頓毒打。

12月6日晚, 陝西西安周至縣公安局發佈《關於“周至縣人民醫院12.4案件"進展通報》。 通報指出, 3名涉案當事人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刑事拘留。

陝西西安周至縣公安局發佈的通報

2名律師庭審後遭20餘人圍毆險被活埋

昨日》頒佈施行, 其中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 不聽法庭制止, 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很明顯, 律師是訴訟主要參與人, 所以毆打律師涉嫌犯擾亂法庭秩序罪。

此外, 2015年9月,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明確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 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 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 必要時對律師採取保護措施。

關於記者的權益保護

記者的新聞採訪權、報導權和輿論監督權儘管不是行政權力, 也不是司法權力, 但它卻是公民的社會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的代表和延伸。 目前, 毆打記者多以故意傷害罪處理, 因為我國並沒有針對記者這一職業出臺專門的新聞法規範, 來切實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 但《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譭謗誣告和陷害。 ”

而如今記者被打新聞屢見不鮮, 對此某新聞界業內人士表示:“該反思制度缺陷和法律失位元了, 記者被打一旦成了‘家常便飯’, 法律的及時補位就顯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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