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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三步認定法

根據所處生產環節不同、所處企業不同, 某一物品既可以被認定為危險廢物也可以被認定工業產品, 或者可以被豁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因此, 危險廢物本質上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物, 是一個被法律所定義的物。

某種物品、物質被認定為危險廢物, 不但會導致企業巨額的管理和處置成本;在某些環境污染事件中, 還會直接涉及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界定。

在實務中, 如何依據我國現行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來鑒別、認定危險廢物, 一直是一個執法、司法難題。

為便於實務中更清晰地辨別危險廢物, 筆者就某一物品、物質是否應納入危險廢物管理, 整理出如下危險廢物管理三步認定法, 供監管參考。

第一步:鑒別物件是否應依法納入固廢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規定:“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表明危險廢物首先應滿足是固體廢物的屬性。

鑒別某一物質是否應納入固體廢物管理, 首先應根據《固廢法》中的定義進行判斷。

《固廢法》規定, “固體廢物, 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同時, 《固廢法》規定,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 適用本法”。

就產生過程而言,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物質。

如此可推演出兩點:第一, 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用於後續生產的中間品, 或者可以用於銷售作為其他行業原材料的主要產品、副產品, 因未喪失原有利用價值而不應直接被認定為固體廢物。 對無法用於企業自身生產, 且在其他行業也無利用價值的物品、物質應被認為固體廢物。

第二, 對雖有利用價值, 不管是主要產品、中間產品或者副產品, 只要是被企業拋棄、放棄, 不再用於生產或者銷售的, 則應視為固體廢物。 在實務中, 存在企業以極低價格銷售所謂具有危險廢物其他屬性的“副產品”, 甚至倒貼運輸費的。 由於該產品對企業來說是負價值的, 其銷售行為的主要就是為了掩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目的,

因此, 此類“副產品”應被認定為是危險廢物。

就物理形態而言, 不僅是固態的物品、物質, 也包括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此外,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也適用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

其次, 可根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所列固體廢物範圍、廢物的作業方式、廢物必須進行綜合利用或貯存和處置的原因, 以及物質的特點和影響評估因素做綜合判斷(見下圖)。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還對危險廢物鑒別提出了法律救濟:對物質、物品或材料是否屬於固體廢物或非固體廢物的判別結果存在爭議的, 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召開專家會議進行鑒別和裁定。

在進口環節, 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的, 依照《固廢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步:鑒別固體廢物是否具有危險特性

經鑒別屬於固體廢物的, 應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對其危險特性進一步鑒別。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修訂)規定, 列入名錄的是:(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 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 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

同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明確醫療廢物和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後屬於危險廢物。因此,實務中,相關物品、物質被認定為固體廢物後,應進一步覆核該物品、物質是否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範疇。

那麼,對於未列入上述名錄和目錄、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如何進行判斷?

對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對於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屬性判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應屬於危險廢物。

目前適用危險廢物的有如下8個鑒別標準和技術規範: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 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 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 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HJ/T 298-2007)。

第三步:是否在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列

即使某類物品、物質被認定為屬於危險廢物,如果該危險廢物列入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中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那麼,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包括收集、利用、處置、運輸、轉移),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還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同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明確醫療廢物和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後屬於危險廢物。因此,實務中,相關物品、物質被認定為固體廢物後,應進一步覆核該物品、物質是否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範疇。

那麼,對於未列入上述名錄和目錄、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如何進行判斷?

對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對於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屬性判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應屬於危險廢物。

目前適用危險廢物的有如下8個鑒別標準和技術規範: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 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 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 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HJ/T 298-2007)。

第三步:是否在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列

即使某類物品、物質被認定為屬於危險廢物,如果該危險廢物列入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中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那麼,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包括收集、利用、處置、運輸、轉移),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還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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