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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非法使用勞動力,一家公司因此賠款41萬

(央視財經《經濟與法》)2015年9月的一天, 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警方接到群眾報案, 說有一個人從橋上掉下去了, 情況危急, 警方迅速趕到了現場。 而事故發生的一幕恰巧有住在附近的居民目睹了這一慘狀。 目擊者嚴桂年說:“大概七點以前, 六點多鐘, 摔下去的時候她趴在這裡, 當時不動了, 員警就打120到場。 ”

摔下橋的婦女很快被送到了附近的醫院。 與此同時, 附近林廟村傷者的丈夫楊瑞芬接到了村裡的緊急來電。 匆忙趕到醫院的楊瑞芬見到了躺在搶救室昏迷不醒的妻子袁成明, 他怎麼也沒想到, 妻子早上出門前還好好的, 怎麼一會兒功夫就成了這樣?

妻子這下摔得不輕, 需要馬上手術, 楊瑞芬身上沒帶多少錢, 他想到了妻子工地上的老闆, 能不能找他先借點錢救個急?可是老闆的態度卻讓人心寒。 楊瑞芬東拼西湊, 勉強湊夠了醫藥費。 然而, 三天之後,

妻子還是因為重型腦外傷、顱內血腫, 搶救無效而死亡。

當時, 袁成明騎著三輪車, 下坡的時候車把一偏, 正好卡在了還沒有安裝護欄的欄杆上。 這座橋名叫智富橋, 是一座新橋, 當時剛剛建好, 還沒有正式投入使用。 就在袁成明出事的第二天, 護欄就安好了。

妻子突然離去, 兒子也在國外工作, 偌大一個房子, 只剩下楊瑞芬一個人孤零零地守著門前的一片稻田, 守著這個家。 看著妻子的照片, 他總是會想起妻子離開的那個早晨。

楊瑞芬很想知道, 妻子究竟是怎麼出事的?她那天早上臨走的時候說, 是去工地給工人做飯的, 可她後來為什麼會騎著三輪車上橋呢?袁成明生前打工的地方叫做南通通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裡的人告訴楊瑞芬, 袁成明那天早上不是去給工地做飯的。

她那天之所以去得那麼早, 是為了把工人們前天晚上喝完的酒瓶子拿去賣錢。 果真是這樣嗎?智富橋的另一頭就是一個廢品收購站, 收購站的老闆證明, 袁成明當天早上的確來賣過酒瓶子。 啤酒瓶一毛錢一個, 當時袁成明騎著三輪車, 第一趟的啤酒瓶一共賣了六元錢。 她說還要回去拉第二車, 先不著急收錢, 但是一去就再也沒有回來。

楊瑞芬有些想不通, 當時家裡的老房子正在整修, 一大堆的農活兒要幹, 妻子怎麼會拋下家裡這麼多的活兒不幹, 一大早去工地上收酒瓶子呢?為什麼妻子從來沒有和自己提起過賣酒瓶子的事情呢?廢品收購站的老闆說,

他也是第一次見到袁成明。

楊瑞芬覺得很心痛, 妻子勤勞一輩子, 沒享過什麼福, 家裡的重活累活都是她幹, 50多歲的人了還在外面工地上打工, 和男人們幹一樣的活。 想不到, 為了區區幾個酒瓶子, 妻子竟然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當時, 智富橋的施工方在橋附近安裝了警示牌,

提醒居民禁止通行。 但是牌子豎的比較遠, 施工圍欄已經被周圍的居民扒開了口子, 行人和三輪車在橋上暢通無阻。 楊瑞芬覺得, 橋樑的施工方如果能負責任一些, 等橋完全建好了圍欄之後再讓居民通行, 恐怕妻子就不會出意外, 於是他將橋樑的施工方江蘇鹽城市華泰交通建築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妻子離去之後, 楊瑞芬也沒有心情出去打工了, 每天干點農活, 閑下來整理整理妻子的遺物。 一次打開妻子手機的時候, 他發現, 就在妻子出事的那天早上, 大約是五點多, 曾經接到過公司裡一個管理人員叫做張瑞廣打來的電話。 這個人為什麼這麼早給妻子打電話呢?再一想, 妻子那天早上好像是接到過一個電話才匆匆忙忙出了門。雖然不知道通話內容,但是,這個通話記錄起碼說明了袁成明是接到通知才出的門。

警方出警後,曾對通盈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做了詢問筆錄。公司一位叫做花世忠的員工說,袁成明騎的三輪車是自己去借的。會不會是為了賣酒瓶子專門借的三輪車呢?接下來,花世忠承認,那天早上不是袁成明一個人在收酒瓶子,而是有其他兩個人幫她一起收。

2015年11月,楊瑞芬向江蘇省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妻子袁成明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才能獲得用人單位的賠償。而且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還必須建立勞動關係。在通盈公司看來,就說工作時間吧,哪有早上六點鐘就跑來工地上做中午飯的?袁成明是在大橋上出的事,和她的工作地點也相隔甚遠。更為重要的是,袁成明一直是在打零工,和公司最多是簡單的雇傭關係,根本稱不上是建立了勞動關係。袁成明生於1964年,出事的時候早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通盈公司認為,最關鍵的是,賣酒瓶子換錢,正好說明了袁成明的行為是出於一己私利。

首先,袁成明是不是通盈公司的員工?是否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呢?公司的考勤表上都有每個員工的出勤記錄。因為踏實肯幹,袁成明的工資從一天80元漲到了一天90元。

那麼,袁成明清理酒瓶和賣酒瓶的行為又該如何定性呢?至於賣酒瓶子的錢,也並沒有證據表明袁成明是想私吞。

江蘇省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副局長 葛鐵宏說:“沒有證據表明她這個錢是收歸己有,因為她是在返回用人單位的途中就發生事故,就死亡了。從保護弱者的這個角度來說,你沒有證據表明她是私自得利,那麼我們認為她更傾向于這個錢是最終要給單位的。”

海安縣人社局認定,袁成明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楊瑞芬心裡的石頭落了地,他準備拿著工傷認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通盈公司,要求他們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合計683976.97元。

2016年12月6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南通通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楊瑞芬工傷行政確認一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袁成明已過了退休年齡,未參加社會保險,屬於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

那麼,對於袁成明賣酒瓶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呢?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 庭長 劉俊說:“這個行為雖然不是準確的或者明確的完成你公司交辦的這個工作任務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也是為了改善公司的辦公環境,也是為了改善那個工作環境。我所做的這個事情也是你公司受益的,所以我們也認為這是一個工作原因,我們不能完全的把這個工作原因與工作職責完全的隔離開。”

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定,被告方江蘇鹽城市華泰交通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10000元。

今天這個案子給用人單位提了個醒,千萬不能圖省錢,非法使用廉價的勞動力,更加不能不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否則一旦發生工傷,可能會引起巨額的賠償。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勞動者,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既然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及時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免受侵害。

(本文編輯:實習田羽菲)

妻子那天早上好像是接到過一個電話才匆匆忙忙出了門。雖然不知道通話內容,但是,這個通話記錄起碼說明了袁成明是接到通知才出的門。

警方出警後,曾對通盈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做了詢問筆錄。公司一位叫做花世忠的員工說,袁成明騎的三輪車是自己去借的。會不會是為了賣酒瓶子專門借的三輪車呢?接下來,花世忠承認,那天早上不是袁成明一個人在收酒瓶子,而是有其他兩個人幫她一起收。

2015年11月,楊瑞芬向江蘇省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妻子袁成明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才能獲得用人單位的賠償。而且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還必須建立勞動關係。在通盈公司看來,就說工作時間吧,哪有早上六點鐘就跑來工地上做中午飯的?袁成明是在大橋上出的事,和她的工作地點也相隔甚遠。更為重要的是,袁成明一直是在打零工,和公司最多是簡單的雇傭關係,根本稱不上是建立了勞動關係。袁成明生於1964年,出事的時候早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通盈公司認為,最關鍵的是,賣酒瓶子換錢,正好說明了袁成明的行為是出於一己私利。

首先,袁成明是不是通盈公司的員工?是否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呢?公司的考勤表上都有每個員工的出勤記錄。因為踏實肯幹,袁成明的工資從一天80元漲到了一天90元。

那麼,袁成明清理酒瓶和賣酒瓶的行為又該如何定性呢?至於賣酒瓶子的錢,也並沒有證據表明袁成明是想私吞。

江蘇省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副局長 葛鐵宏說:“沒有證據表明她這個錢是收歸己有,因為她是在返回用人單位的途中就發生事故,就死亡了。從保護弱者的這個角度來說,你沒有證據表明她是私自得利,那麼我們認為她更傾向于這個錢是最終要給單位的。”

海安縣人社局認定,袁成明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楊瑞芬心裡的石頭落了地,他準備拿著工傷認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通盈公司,要求他們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合計683976.97元。

2016年12月6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南通通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楊瑞芬工傷行政確認一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袁成明已過了退休年齡,未參加社會保險,屬於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

那麼,對於袁成明賣酒瓶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呢?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 庭長 劉俊說:“這個行為雖然不是準確的或者明確的完成你公司交辦的這個工作任務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也是為了改善公司的辦公環境,也是為了改善那個工作環境。我所做的這個事情也是你公司受益的,所以我們也認為這是一個工作原因,我們不能完全的把這個工作原因與工作職責完全的隔離開。”

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定,被告方江蘇鹽城市華泰交通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10000元。

今天這個案子給用人單位提了個醒,千萬不能圖省錢,非法使用廉價的勞動力,更加不能不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否則一旦發生工傷,可能會引起巨額的賠償。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勞動者,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既然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及時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免受侵害。

(本文編輯:實習田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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