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南寧市旅發委獲悉, 市旅發委近日出臺《南寧市旅遊行業“紅黑名單”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 《制度》自今年12月15日起施行,
根據《制度》, 旅遊行業“紅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的基本條件是遵守法律法規, 誠信經營, 規範管理, 在行業內具有示範帶頭作用的, 具體為當年獲得南寧市十佳景區(景點)、十佳旅遊星級飯店、十佳旅行社、十佳導遊的企業、個人, 以及獲得市級及以上旅遊主管部門獎勵, 對旅遊誠信建設有積極推動作用的旅遊市場主體。 “紅名單”記載期為1年。
而因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旅遊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旅遊市場主體應當列入旅遊行業“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對列入“黑名單”的旅遊市場主體,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列入異常企業名錄或者專項檢查名單範圍,
列入“紅名單”企業有何優待措施?
旅遊企業在招標投標中依法依規給予優待;
在政府採購、市場准入、資質審核、評優評獎等方面依法予以優先, 並簡化審核程式, 對信用等級高的旅遊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對守信的導遊、領隊在資質管理、晉級審核、評優評獎和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優待。
納入“黑名單”企業哪個方面受限?
旅遊市場主體在記載期間應取消對其參加本系統各種評先、選優活動的資格, 取消當期可享受本系統的財政扶持資金或各級財政專案申請資格。
“黑名單”資訊記載期為1年, 但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以下三種情形除外:
一是對因違法被吊銷導遊證的導遊、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的嚴重失信行為, 記載期為3年。 3年內限制其在旅遊行業資質升級、評優評獎等。
二是在旅遊經營活動中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記載期為5年, 並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三是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 其主要負責人的“黑名單”資訊記載期為5年, 且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