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專家 李超民
強化反稅基侵蝕和反避稅措施是本次美國稅改的重點之一。 一個月來, 美國國會眾、參兩院分別通過兩個版本的《減稅與就業法案》, 在國際稅制改革部分, 兩院雖各有關注重點, 但核心思想不約而同, 即廢棄舊的“全球稅制”(The World-wide Tax System), 轉而採用 “參與豁免體制”(Participation Exemption System for Taxation of Foreign Income), 來強化針對跨國企業的避稅行為。
美國反稅基侵蝕與反避稅措施有哪些主要內容?對跨國投資會產生什麼影響?跨國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對於這一系列廣受關注的問題, 我們下面主要依據眾院《減稅與就業法案》進行簡單扼要的解讀分析。
長期以來, 大批美國跨國企業透過“全球稅制”本身存在的法律漏洞, 通過公司倒置方式向海外轉移, 逃避聯邦稅收義務, 導致聯邦稅基遭到侵蝕。 公司倒置也稱為稅務倒置(Tax inversion), 指的是國際稅收實踐中的一種企業行為, 即公司通過把其法律居住地移往低稅收國家或避稅天堂, 同時仍把生產實體留在高稅收國家的經營行為。 因此如何堵塞公司倒置行為發生和稅款流失, 是美國國會長期關注的立法難題。
美國國會與財政部在修訂相關規則方面已有很多動作。 比如, 《2004年美國創造就業法》第7874節制定了反公司倒置法規, 對於發生在2003年3月4日以後的倒置公司, 要求其仍按照集團公司的國際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在此次特朗普政府主導的稅制改革中,
首先, 改革海外高收益美國持股者當前年份的包含規定, 制定反稅基侵蝕條款。 根據現行稅法第4301小節, 美國母公司從海外子公司取得的“第F小節所得”(subpart F income)將被直接扣稅, 其中包括保險所得、外國公司所得等。 然而根據現行轉移定價規則, 如果美國母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滿足在外國管轄下, 擁有進口資產、承擔核心功能或者面臨重大風險這三項前提條件之一, 則海外子公司視同獲得超額利潤,
第二, 改革本土企業利息扣除限制, 擴大稅基。 現行稅法第4302小節規定, 屬於國際財務報告集團成員的美國公司, 允許扣除全部利息成本, 如果債務收益用於海外公司的資本化處理,
第三,為應對跨國公司的關聯交易,擬徵收消費稅。現行稅法第4303小節規定,美國公司應稅所得包括兩項內容,1)來源於美國的、固定或確定年份的、或定期的所得,依據稅收條約,這部分所得通常可獲得減免稅待遇;2)與美國存在確定的貿易或經營關係的行為所得。跨國公司尤其是海外跨國公司,往往借助向海外分支轉移利潤的辦法侵蝕美國稅基,這是由於根據聯邦稅法規定,海外分支機搆在海外的盈利不需向美國繳納稅收,所以,外國公司向美國銷售產品或服務時,就比美國公司更具有優勢,這樣就激勵了美國公司通過倒置行為向海外轉移,主要手段就是搬出美國或被外國公司收購,搖身一變成為外國企業。此次眾院修法,通過規定本國公司向有關海外公司支付特定消費稅政策,打擊上述避稅行為。同時,眾院還規定,與母子公司間支付有關的外國公司淨利潤需全額繳納美國稅收,這樣也有助於消除可能存在的稅收減讓,對一些例外情況也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據國會測算,對稅法第4303小節改革在十年內將增加945億美元財政收入。
無論如何,美國本次稅改將對企業在美投資與經營產生很強的稅收行為約束。簡而言之,我們不妨作出以下幾點研判。
首先,美國對國際稅制建設有自己的標準。2017年6月,世界主要國家簽署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開啟了各國攜手、共同致力國際稅務發展的時代節奏。然而,美國對待這項公約的態度是超然性的,用一項美國學者的研究來說,就是“知道了”,“但美國有能力獨撐危局,既不需要國際共識,也不需要技術輔導”。因此,對於投資海外的中資企業,包括在中國本土投資的跨國企業,在資本結構多元化的過程中,既要熟悉國際共同的反避稅與反稅基侵蝕規則,也要及時瞭解美國國際稅制的變化,以規避相關的經營風險。
其次,美國改革現行國際稅制,預計將部分解決聯邦政府目前面臨的財政收入難題,改善赤字繼續快速惡化的局面。根據眾院籌款委員會匡算,改革後十年內,聯邦財政平均每年將增加196.2億美元的稅收,這些稅款終將由各個跨國企業來分擔,對企業來說,可能直接壓低盈利預期,進而產生連鎖反應。從法案內容上看,改革將直接影響在美企業(包括美國在海外投資企業)的投資持股行為、資金借貸行為,以及關聯交易與資金轉移行為等,等於收緊了對企業的監管,影響重大。
最後,跨國投資決策需把握審慎原則。美國稅改的衝擊尚未真正開始,但已有聲音判定,美國的海外遊資大規模返回本土將帶動對美投資熱潮,美國製造業復興指日可待。筆者認為,這種樂觀情緒值得肯定與期待,然而,資本最需要的不只是靠減稅生存的環境,資本最怕受到驚嚇,所以,良好的法制環境、規範的管理服務、優秀的人才土壤、高效的基礎設施體系等才是激勵投資的重要條件。2017年年初,《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有關企業投資、財稅支持等政策的完整原則,可謂是中國繼續鼓勵外商投資的重要宣示,各地都在抓落實。
在上海,2015年市委市政府發佈《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提出具體的投資激勵政策,例如,科創企業的投資抵扣稅優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普惠稅制、可按5年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等。我們認為,上海作為中國工業門類最為齊全、科技研發實力最雄厚、重裝備工業基礎最好、投資環境最為規範的國際大都市,激勵重裝備工業超前發展與鼓勵科創企業發展政策一樣重要。今後還需要考慮緊跟“中國製造2025”國家戰略和《“中國製造2025”上海行動綱要》,制定謀劃、細化、落實一系列的投資激勵政策,並可選擇在時空條件極為優厚的臨港地區,瞄準大飛機及專用機場建設、海洋工程裝備、高端能源裝備等重點製造領域,形成中國的“國之重器”製造業基地與重裝產業鏈,參與大國競逐,為民族復興大業提供重要支撐條件。
作者李超民,經濟學博士,研究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專家
其中不含利息、稅收、折舊以及攤銷成本,納稅人不得超額扣除利息。任何未獲准補貼的利息成本最多允許在5年內結轉,原則是先到先結。國會預計,稅法第4302小節改革將在十年內增加財政收入342億美元。第三,為應對跨國公司的關聯交易,擬徵收消費稅。現行稅法第4303小節規定,美國公司應稅所得包括兩項內容,1)來源於美國的、固定或確定年份的、或定期的所得,依據稅收條約,這部分所得通常可獲得減免稅待遇;2)與美國存在確定的貿易或經營關係的行為所得。跨國公司尤其是海外跨國公司,往往借助向海外分支轉移利潤的辦法侵蝕美國稅基,這是由於根據聯邦稅法規定,海外分支機搆在海外的盈利不需向美國繳納稅收,所以,外國公司向美國銷售產品或服務時,就比美國公司更具有優勢,這樣就激勵了美國公司通過倒置行為向海外轉移,主要手段就是搬出美國或被外國公司收購,搖身一變成為外國企業。此次眾院修法,通過規定本國公司向有關海外公司支付特定消費稅政策,打擊上述避稅行為。同時,眾院還規定,與母子公司間支付有關的外國公司淨利潤需全額繳納美國稅收,這樣也有助於消除可能存在的稅收減讓,對一些例外情況也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據國會測算,對稅法第4303小節改革在十年內將增加945億美元財政收入。
無論如何,美國本次稅改將對企業在美投資與經營產生很強的稅收行為約束。簡而言之,我們不妨作出以下幾點研判。
首先,美國對國際稅制建設有自己的標準。2017年6月,世界主要國家簽署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開啟了各國攜手、共同致力國際稅務發展的時代節奏。然而,美國對待這項公約的態度是超然性的,用一項美國學者的研究來說,就是“知道了”,“但美國有能力獨撐危局,既不需要國際共識,也不需要技術輔導”。因此,對於投資海外的中資企業,包括在中國本土投資的跨國企業,在資本結構多元化的過程中,既要熟悉國際共同的反避稅與反稅基侵蝕規則,也要及時瞭解美國國際稅制的變化,以規避相關的經營風險。
其次,美國改革現行國際稅制,預計將部分解決聯邦政府目前面臨的財政收入難題,改善赤字繼續快速惡化的局面。根據眾院籌款委員會匡算,改革後十年內,聯邦財政平均每年將增加196.2億美元的稅收,這些稅款終將由各個跨國企業來分擔,對企業來說,可能直接壓低盈利預期,進而產生連鎖反應。從法案內容上看,改革將直接影響在美企業(包括美國在海外投資企業)的投資持股行為、資金借貸行為,以及關聯交易與資金轉移行為等,等於收緊了對企業的監管,影響重大。
最後,跨國投資決策需把握審慎原則。美國稅改的衝擊尚未真正開始,但已有聲音判定,美國的海外遊資大規模返回本土將帶動對美投資熱潮,美國製造業復興指日可待。筆者認為,這種樂觀情緒值得肯定與期待,然而,資本最需要的不只是靠減稅生存的環境,資本最怕受到驚嚇,所以,良好的法制環境、規範的管理服務、優秀的人才土壤、高效的基礎設施體系等才是激勵投資的重要條件。2017年年初,《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有關企業投資、財稅支持等政策的完整原則,可謂是中國繼續鼓勵外商投資的重要宣示,各地都在抓落實。
在上海,2015年市委市政府發佈《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提出具體的投資激勵政策,例如,科創企業的投資抵扣稅優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普惠稅制、可按5年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等。我們認為,上海作為中國工業門類最為齊全、科技研發實力最雄厚、重裝備工業基礎最好、投資環境最為規範的國際大都市,激勵重裝備工業超前發展與鼓勵科創企業發展政策一樣重要。今後還需要考慮緊跟“中國製造2025”國家戰略和《“中國製造2025”上海行動綱要》,制定謀劃、細化、落實一系列的投資激勵政策,並可選擇在時空條件極為優厚的臨港地區,瞄準大飛機及專用機場建設、海洋工程裝備、高端能源裝備等重點製造領域,形成中國的“國之重器”製造業基地與重裝產業鏈,參與大國競逐,為民族復興大業提供重要支撐條件。
作者李超民,經濟學博士,研究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