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12-08
記者12月7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 最高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下稱《規定》)。 據此,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訴異地審查制度”。 2015年全國檢察長會議、2016年第十四次檢察工作會議都提出健全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起草了《規定》, 並廣泛徵求意見。 2017年10月10日, 最高檢第十二屆檢委會第七十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規定》。
《規定》適用兩類刑事申訴案件:不服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
《規定》明確啟動異地審查的三種方式:最高檢發現省級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有錯誤可能, 且具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 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級院進行審查;省級院認為所辦理的刑事申訴案件需要異地審查的, 可以提請最高檢指令異地審查;申訴人可以向省級院或者最高檢申請異地審查。 《規定》還要求, 省級院提請或者最高檢決定異地審查, 申訴人未提出申請的, 應當征得申訴人同意。
對不服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規定》明確,
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 《規定》要求, 異地審查的省級院複查終結後, 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 應經檢委會審議決定後提請最高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