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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絲面膜不含桑蠶絲 “格式合同”不合法

虛報身高年齡家產單位 婚慶機構被罰50.8萬元

去年, 杭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幫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269.57萬

30歲的宋先生委託紅娘網徵婚, 沒想到被“包裝”一新:1.66米的身高被改成1.74米, 工作單位也由某外國語學院行政人員變成了“要職部門公務員”, 而且還有房車——然而, 由於違反廣告法, 紅娘網被罰款50.8萬元。

去年, 類似宋先生這樣的消費維權投訴, 杭州市場監管舉報投訴諮詢平臺共接收舉報投訴諮詢338022件, 比去年同期增長了66.52%, 共計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269.57萬元。 全市各級消保委(消協)共受理各類投訴39799起, 投訴解決率97.12%,

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465.94萬元。 去年,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專項整治、聯合執法、專案突破等途徑, 共完成各類案件查處6777件、罰沒款1.44億元, 共移送司法機關77件。

昨天, 杭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 與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杭州市消保委共同發佈了去年的典型案例。

案例1 虛報了身高體重家業

沒幫人找到老婆 還要交50萬罰款

【案例】宋先生今年30歲, 身高1.66米,碩士畢業,目前在杭州某外國語學院任行政人員,事業編制, 無車。 去年, 他在“紅娘網”徵婚。 隨後, 紅娘網的公司報杭州中愛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在報紙發佈的7個整版徵婚廣告, 將宋先生的資訊重新包裝, 稱“有為公務員, 男,29歲,1.74米,名校碩士,要職部門公務員,品質房車”。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在接到投訴後, 調查發現當事人發佈的7個整版徵婚廣告含有虛假內容:一、未經批准擅自使用“中國紅娘網”的名稱, 其經註冊、核准備案的“網站名稱”為“紅娘網”, 功能變數名稱www.hongniang.com;二、廣告中有的註冊會員資訊與實際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第八條之規定, 屬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對當事人罰款50.8萬元。

【點評】婚介市場火熱多年, 有些婚介平臺卻利用消費者急於找到意中人的急迫心理, 借助不實資訊“釣魚”拉客。 該案中的當事人發佈具有誘惑性的不實徵婚資訊, 欺騙多名受眾上當受騙, 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知情權,

擾亂了婚介市場環境。

案例2 “1萬元瑞士品牌名表”只要2000元

商家涉嫌虛假宣傳

【案例】去年, 上海鐘錶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舉辦了一場2015年杭州首屆瑞士品牌名表直銷會活動, 在發佈的廣告內容中宣稱:“眾多瑞士品牌名表悉數登場, 如瑞士浪馳、三度士等瑞士知名品牌;10000元瑞士品牌名表只要2000元”、“2折選購瑞士品牌名表”、“原廠正品直銷、全國售後聯保、支持專櫃驗貨”等。

投訴人在購買了146800元的手錶後, 發現問題並投訴到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調查, 下城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消除影響, 並罰款180000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 當事人與投訴人達成和解, 退還了投訴人手錶購置款146800元, 並給予了投訴人12萬元的經濟補償。

【點評】當事人利用報紙刊登廣告、易拉寶廣告和銷售人員現場宣傳等方法, 對商品的產地、售後服務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構成了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 對商品的產地、售後服務等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案例3 “油魚”當“馬哈魚”賣 被罰款10000元

【案例】去年, 尋常客野生魚府購入一批“油魚”, 並在功能表上對外宣稱是“馬哈魚”進行銷售。 經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證後,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

應當真實、全面, 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 去年1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 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 並處罰款10000元。

【點評】馬哈魚的市場銷售價格遠遠高於油魚, 商家打著“馬哈魚”名義銷售“油魚”, 涉嫌虛假宣傳, 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且油魚在食用後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有較大影響, 因此需要在餐飲行業加大監管力度, 對該類行為嚴肅查處。

案例4 健身合同規避企業責任 “格式合同”不都合法

【案例】去年10月, 消費者在杭州諾德健健身有限公司健身, 在簽訂會員合同時發現其有違規行為, 投訴至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該局在調查後發現會員合同中含有“因個人疏忽而造成損害的, 本店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最終解釋權歸本館所有”等免除自身責任及排除消費者解釋權的內容,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查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屬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的行為。及違反了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屬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行為。依據第十二條的規定,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並處罰款2000元整。

【點評】現如今健身日益成為都市大眾健康生活的方式,各種健身機構也日益增多,且這些健身機構都選擇以會員制的形式吸引消費者,但各種形式的會員合同的內容卻並不都合法合規。通過此類案件的查處,進一步規範各健身機構的經營行為,規範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版本,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案例5 蠶絲面膜不含蠶絲 美白功效子虛烏有

【案例簡介】去年,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連續接到9件舉報,反映杭州彼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蠶絲面膜為不合格產品及存在虛假宣傳。經開分局調查後認定:1、當事人在天貓“BEELY旗艦店”中的廣告使用資料、統計資料、調查結果不真實、無出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屬於引證內容不真實、無出處的行為,依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2萬元;2、當事人對“BEELY桑葚果精華蠶絲面膜”和“BEELY玫瑰精華蠶絲面膜”宣稱其成分中含有天然蠶絲,實際上並非天然蠶絲成分;當事人網上銷售的“BEELY玫瑰精華蠶絲面膜”這款產品,並未取得特殊化妝品批文,是普通化妝品,但卻宣稱其配方是“最佳美白配方”,宣稱有美白功效,構成虛假或者引人誤解,上述行為違反了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廣告費用為6000元,對當事人罰款3萬元。對兩項違法行為共計罰款5萬元。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普通的消費者對商品認知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虛假宣傳使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資訊產生誤解、導致上當受騙,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同時不利於同業者之間展開公平的市場競爭,擾亂了整個市場的有序性,破壞了市場競爭原則,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性,助長了社會不正之風的蔓延。

案例6

廣告使用絕對化用語

當事人遭罰20萬

本店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最終解釋權歸本館所有”等免除自身責任及排除消費者解釋權的內容,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查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屬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的行為。及違反了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屬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行為。依據第十二條的規定,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並處罰款2000元整。

【點評】現如今健身日益成為都市大眾健康生活的方式,各種健身機構也日益增多,且這些健身機構都選擇以會員制的形式吸引消費者,但各種形式的會員合同的內容卻並不都合法合規。通過此類案件的查處,進一步規範各健身機構的經營行為,規範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版本,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案例5 蠶絲面膜不含蠶絲 美白功效子虛烏有

【案例簡介】去年,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連續接到9件舉報,反映杭州彼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網上銷售的蠶絲面膜為不合格產品及存在虛假宣傳。經開分局調查後認定:1、當事人在天貓“BEELY旗艦店”中的廣告使用資料、統計資料、調查結果不真實、無出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屬於引證內容不真實、無出處的行為,依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2萬元;2、當事人對“BEELY桑葚果精華蠶絲面膜”和“BEELY玫瑰精華蠶絲面膜”宣稱其成分中含有天然蠶絲,實際上並非天然蠶絲成分;當事人網上銷售的“BEELY玫瑰精華蠶絲面膜”這款產品,並未取得特殊化妝品批文,是普通化妝品,但卻宣稱其配方是“最佳美白配方”,宣稱有美白功效,構成虛假或者引人誤解,上述行為違反了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廣告費用為6000元,對當事人罰款3萬元。對兩項違法行為共計罰款5萬元。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普通的消費者對商品認知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虛假宣傳使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資訊產生誤解、導致上當受騙,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同時不利於同業者之間展開公平的市場競爭,擾亂了整個市場的有序性,破壞了市場競爭原則,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性,助長了社會不正之風的蔓延。

案例6

廣告使用絕對化用語

當事人遭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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