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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

《信訪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 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 應當推選代表, 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 圍堵、衝擊國家機關, 攔截公務車輛, 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 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 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 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 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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