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濱江街道辦原副主任陳高明
利用查違建受賄134萬判7年
海南特區報訊 海口市瓊山區濱江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陳高明, 在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任職期間, 利用分管”五大工程”打擊違法建築工作的職務之便, 在違法建築打擊處理、獲得拆遷補償安置房等方面為陳某、韋某學等人謀取利益, 多次收受他人現金112.29萬元人民幣及價值22萬元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 近日, 省高院作出判決:陳高明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並處罰金90萬元。 記者吳興
A 説明他人獲得拆遷補償開口要30萬元好處費
現年46歲的陳高明是廣東省雷州市人,
B 用妻子姐姐身份證辦理受賄轎車入戶
2014年, 陳高明在查處違法建築過程中發現符某的岳父在瓊山區濱江街道轄區搶建房子,
2015年, 陳高明得知其受賄犯罪事實暴露後, 不但沒有將受賄車輛退回符某, 反而強迫符某寫了一份車輛保管協定和還款協定, 並使用其朋友林某的身份證件, 將該車過戶到林某名下, 變更車牌號。
2014年9月至12月, 建築商韋某學在濱江街道辦轄區承建了8棟私人違建房屋, 在搶建過程中被陳高明帶隊阻止。 為了不被查處, 2014年9月至12月,
2014年期間, 陳高明分別收取劉某、周某等人好處費3.99萬元。
C 法院終審陳高明判7年罰90萬
一審法院認為, 陳高明利用職務之便, 為他人謀取利益, 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134.29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一審判處陳高明有期徒刑7年, 並處罰金90萬元, 豐田凱美瑞轎車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宣判後, 陳高明不服, 上訴稱原判認定其受賄的各宗事實錯誤。 省高院審理認為, 陳高明利用職務之便, 為他人謀取利益, 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4.29萬元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