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制度是執行工作中一項重要制度, 很多被執行人並不重視財產申報, 有的拒絕報告, 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財產, 有的像本案中的被執行人一樣不如實申報財產, 等待他們的都將是法律嚴厲的制裁。
具體案情
原告李某某原系被告宋某某經營傢俱廠的職工, 2016年5月21日下午, 李某某在組裝產品時被電鋸割傷。 起訴到法院後, 法院判決, 宋某某應賠償原告李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15余萬元, 但其一直未予履行。 申請執行後, 博山法院向宋某某送達了相關手續, 責令其申報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哪些人有報告財產狀況的義務?
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應該報告哪些財產狀況?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智慧財產權等財 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義務人應當 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限制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一律限制出境。 對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的, 應當在本通告發佈之日起10日內將證件送執行法院扣押, 否則執行法院將提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宣佈作廢。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搜查及強制審計等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 為十五日以下。
6、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