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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或申報不實 後果很嚴重!

財產申報制度是執行工作中一項重要制度, 很多被執行人並不重視財產申報, 有的拒絕報告, 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財產, 有的像本案中的被執行人一樣不如實申報財產, 等待他們的都將是法律嚴厲的制裁。

具體案情

原告李某某原系被告宋某某經營傢俱廠的職工, 2016年5月21日下午, 李某某在組裝產品時被電鋸割傷。 起訴到法院後, 法院判決, 宋某某應賠償原告李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15余萬元, 但其一直未予履行。 申請執行後, 博山法院向宋某某送達了相關手續, 責令其申報財產。

宋某某表示自己沒有任何財產, 在交給法院的財產申報表中所有收入、銀行存款、現金、車輛、不動產、財產性權利等均填寫為“無”。 通過法院詳細調查, 宋某某名下銀行帳戶中有存款700餘元;其微信紅包餘額近4000元, 並有多次轉帳記錄;手機短信記錄中有汽車4S店給其發的保養價值十余萬元車輛的資訊、有物業公司發的給其的提醒停水的資訊。 這些事實足以證明宋元光並非沒有任何財產。 宋某某因未按照報告財產令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 被依法拘留15日。 最終其迫于壓力, 向申請人支付10萬元, 對剩餘部分也已經打成還款協議。

在執行過程中哪些人有報告財產狀況的義務?

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義務人是單位的)。

應該報告哪些財產狀況?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智慧財產權等財 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義務人應當 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限制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一律限制出境。 對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的, 應當在本通告發佈之日起10日內將證件送執行法院扣押, 否則執行法院將提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宣佈作廢。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搜查及強制審計等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 為十五日以下。

6、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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