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 朋友總是不可或缺的, 他們或是一起成長的發小, 或是意氣相投的知己。 朋友之間, 互相扶持、豪氣干雲、兩肋插刀......
本案例中的兩位當事人,
同樣是關係密切的發小,
然而,
什麼互相扶持、豪氣干雲,
不存在的。
原本關係密切的王某和李某,
如今卻成為法庭上對峙的雙方。
到底發生了什麼?
網路圖
2017年10月10日,
一起借款利率被塗改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件要追溯到2015年10月16日,
被告李某急需用錢,
向王某借現金100 000元,
並答應只用幾天就歸還。
李某給王某出具了借條。
借條中寫明年利率“15%”。
網路圖
但是,
借條中 “15%”的數字“1”有重複塗寫的跡象。
被告李某說自己寫的利率是5%,
原告王某添加“1”後形成了“15%”,
遂提出對該數位“1”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結果法院委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鑒定中心回復:因為檢材“1”被塗畫過(借條上的“1”非一筆形成, 而是在上面重複塗畫形成), 該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
法官審理
法官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要在審查借款合同、借據和借款交付憑證等直接證據之外,
法官根據審判經驗, 通過分析, 認為李某的陳述更符合常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 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 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該份證據就不能證實原告王某的利息主張, 其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舉證責任未盡到。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出具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在開具或接收憑證時,應認真核對金額、數量等重要資訊,避免因為疏忽導致糾紛。另外,最好要有第三人作為證明人。
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王建敏 李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來 源:天山時報
編 輯:馬新宇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出具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在開具或接收憑證時,應認真核對金額、數量等重要資訊,避免因為疏忽導致糾紛。另外,最好要有第三人作為證明人。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王建敏 李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來 源:天山時報
編 輯:馬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