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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達到以下5種情況,“淨身出戶”協議無效!

離婚

現實生活中, 很多人簽訂淨身出戶協議, 也就是如果夫妻雙方一方出軌, 則淨身出戶。 那淨身出戶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淨身出戶

就是離婚後放棄一切錢財, 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這樣的協定一般在婚前就已經簽訂, 表面看來是對愛情和權益的雙重保障, 出軌一方承擔責任, 另一方則得到金錢作為補償。

那麼, 在什麼情況下, 此類協定會被認定為無效呢?

1、協定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定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這也就是說, 只有在協定離婚時“忠誠協定”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 如果協議離婚無法達成一致, 必須要採取訴訟的手段來離婚時, 忠誠協議就是無效的, 雙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而一切判決將交由法院宣判。

2、“忠誠協定”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或違背道德

協定內容應該是合理合法的,

關於財產的分配也應該是在合理的範圍裡。 比如說, 協定約定男方保證不與前女友有任何聯繫, 否則就給女方簽訂一張10萬元的借條。 這樣的協定內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 首先, “任何聯繫”就不合理, 有強烈的主觀性, 其次, 簽訂借條的財產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 此借條(借貸關係並不真實存在)不是在真實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

3、“忠誠協議”本身並不平等公正

若協議本身只是對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約束, 另一人則不在此協議的約束範圍內。 比如, 夫妻雙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歸不能私自外出遊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約會, 違反就要交“罰金”;而另一人則完全隨心所欲。 這樣的協定內容太過於嚴苛, 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 財產分割方式已經嚴重導致受約束方生活困難。 那麼這樣的協議執行無效, 存在一種欺壓的狀態。

4、協定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協議無效。

即財產分割並非協議簽訂的本意。 比如, 在一次爭吵過後, 為維護和睦,

李某向王小姐簽下一份協議, 稱婚後一切財產都無條件給予我的妻子王某, 不管以後為什麼事情離婚, 趙某都淨身出戶, 財產自動轉為妻子王某名下, 以此協議證明。 這樣的忠誠協議在後來就沒有被支持, 因為出具承諾書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和睦, 為了穩定關係, 而不是為了對婚後的財產進行約定, 其有關財產的承諾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故此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5、協議並非自願簽訂

忠誠協議一般是在婚前簽訂, 用於約訂婚後兩者的義務, 合理約束雙方的行為。 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簽就不結婚或者其他理由, 以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簽訂協定的目的, 那麼此協定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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