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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務簽證詳解

【中韓人力網】 為商務目的去韓國工作的中國人, 一般需提供韓方的邀請書和在職證明等, 同時需持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具體要求如下:

1.韓政府機構邀請時, 須提供邀請信和在職證明。

2.在韓國設立了分公司或進行投資的中國企業所屬人員, 須提供邀請信、公司設立許可書副本或投資許可書副本。

3.與中國年交易額50萬美元以上韓國企業邀請時, 須提供邀請信、法人印簽證明書、所屬單位的在職證明或出差證明。

4.中國中央所屬總公司的職員, 須提供邀請信、所屬單位的在職證明或出差證明。

5.韓國政府投資機構(25個指定)、金融機構(26個)以及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韓國貿易協會、大韓商工會議所、中小企業中央會、中小企業振興工團邀請時, 須提供邀請信、法人印簽證明、在職證明。

6.對中國投資10萬美元以上的韓國企業(法務部指定428個)邀請時, 須提供邀請書、營業許可書副本、海外投資副本、在職證明。

簽證的延期

持旅遊簽證者, 如果希望延期簽證, 應在原簽證有效期內, 親自持護照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 但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持居留簽證者, 應在原簽證有效期滿前5天內, 親自持護照、申請書、臨時居住戶籍等,

向當地移民局提出申請, 經批准後, 方可繼續停留。 如果在一特定期間希望離開韓國並再次入境時, 只需在離境前辦理再入境許可, 不用重新申請簽證。 簽證聯繫電話:漢城(02)776-8984;金浦國際機場(02)662-7611;釜山(051)463-7161;金海國際機場(051)98一1871;濟州機場(064)22-3492。

再入境許可

旅居韓國的外國人, 在一特定期間希望離開韓國並再次入境時, 只要在離境前獲得一再入境許可, 便無需申請新的簽證。 法國、比利時、丹麥、荷蘭、盧森堡、挪威、瑞典、瑞士和蘇利南的公民, 只要在向韓國官方報告過的居住期內返回韓國, 便不需要辦理再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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