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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認識下!他是被稱為偵查監督廳“元老”的檢察業務專家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12-01 17:11:44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審查逮捕二處處長 劉福謙

轉眼間, 劉福謙已經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二十年了。

從1997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研究生畢業進入最高檢工作,

至今已過二十周年, 劉福謙把人生中最好的時光都奉獻給了檢察事業, 但他覺得值, 尤其是2013年他被評選為第三屆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的時候。

二十年間, 劉福謙辦理或者指導下級檢察院辦理了多起在全國範圍內頗具影響的大要案, 直接起草或者參與制定了多個指導全國檢察工作的檔規定, 同時在精研業務的基礎上, 筆耕不輟, 出版或發表理論研究成果上百萬字, 深刻詮釋了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的真正含義。

通過最高檢新聞辦公室, 我們聯繫到了劉福謙, 得以瞭解到這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的成長之路。

與偵查監督廳一同成長的日子

圖為最高檢大門。

如果走在大街上, 你絕對不會想到眼前這個帶些書生氣、衣著普通的中年人竟然是一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浸淫檢察工作二十年, 先後擔任偵查監督廳審查逮捕一處副處長、偵查監督處處長、立案監督處處長, 現任審查逮捕二處處長, 見證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整個成長歷程。

劉福謙算是偵查監督廳“元老級”的人物了。 “這些年來, 我在偵查監督廳的各個業務處室領導崗位上都工作過, 對整個偵查監督工作都很熟悉。 ”劉福謙說。

2000年, 為了適應當時修改後刑訴法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和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的需要, 最高檢把原來的批捕廳更名為偵查監督廳。 出於對偵查監督工作的熱愛, 劉福謙從最高檢外事局(現為國際合作局)調到偵查監督廳工作, 成為新成立的偵查監督廳的一員。

“偵查監督部門主要有三項職能, 分別是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 這項工作對於依法懲治犯罪, 維護社會穩定, 維護司法公正, 保障人權,

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也是防範冤錯案的第一道關口。 ”劉福謙說。

2002年, 善於學習、迅速成長為業務骨幹的劉福謙被任命為偵查監督廳審查逮捕一處副處長。

2004年, 已經開始實際主持一處工作。 “逮捕意味剝奪公民自由權利的開始, 這個環節如果不嚴格把關, 就無法從源頭上杜絕冤錯案, 維護法律權威。 ”劉福謙說。

2005年, 湖北佘祥林錯案的曝光, 更是引發了最高檢領導對檢察環節如何防範冤錯案的發生的高度關注, 為此,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專門開展了一次錯案複查專項活動。 劉福謙作為專項工作組的重要成員, 全身心地投入了這項工作, 他從各地上報的64件錯案中選取了幾件重大錯案, 帶領辦案組, 深入辦案地調卷複查、調研,

專門從法院調取了幾件重大錯案的全部案卷(包括偵查卷、審判卷、檢察機關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的內卷)等, 並與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座談, 認真查找、剖析發生錯案的原因, 提出如何防範錯案的意見、建議, 並對雲南的王樹紅故意殺人錯案、湖南的滕興善故意殺人錯案等6起重大案件進行了重點複查。

經過複查撰寫的研究報告, 得到了最高檢領導的充分肯定, 被作為錯案剖析典型材料印發全國檢察機關, 汲取錯案教訓, 借鑒防範錯案建議, 切實提高辦案品質。 通過對錯案規律的研究, 劉福謙同時在《檢察日報》發表了《排除四對矛盾可有效防範錯案發生》一文, 文章雖然篇幅不長, 但句句來源於辦案體會的深刻思考。

經過認真的調研、溝通和準備,2006年8月,最高檢與公安部共同開展了“逮捕工作專項檢查活動”,這次專項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

一是認真查找和分析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審查批准(決定)逮捕、執行逮捕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解決少數案件提請批准逮捕品質不高、錯誤批捕或者錯誤不批捕、批捕後不及時執行、有關統計資料不一致等問題,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進一步規範逮捕工作;

二是通過開展專項檢查,促進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進一步統一執法思想,正確理解和運用我國的刑事政策,準確把握逮捕條件,嚴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充分發揮逮捕在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作為這項工作的提議者、推動者,劉福謙做了大量工作,在專項檢查工作中,他不僅負責起草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逮捕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逮捕工作專項檢查方案》《關於開展逮捕工作專項檢查情況通報》等重要文稿,而且與公安部有關部門共同調研,加強對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的督導,在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專項活動取得了突出成效,公安機關的報捕案件品質、檢察機關的批捕案件品質進一步提升,審查逮捕工作進一步規範,執法思想進一步統一。

同樣是在2006年,為了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指導,劉福謙具體負責對2002年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進行修改,並於2006年12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討論通過下發了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新的規定更加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尤其是在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方面條件更加嚴格,更加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同時積極組織全國檢察機關參與了第四屆、第五屆全國青少年維權崗的評選表彰工作,檢察系統有100多個先進單位獲得了“全國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稱號。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時任偵查監督廳偵查監督處處長的劉福謙組織指導了全國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國務院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的“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並起草下發了《關於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的通知》,對重大案件掛牌督辦指導,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快捕快訴,從嚴打擊侵權假冒犯罪案件。專項行動期間,共督辦侵權假冒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批448件。

與此同時,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間,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監察部、商務部共同開展了為期15個月的“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這樣這個專項監督活動就與國務院部署的“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共同開展起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這兩個專項工作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高規格的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加強統一指導和協調。劉福謙承擔了各項具體工作,包括起草領導的講話、督辦案件、綜合資訊、指導調研等各項工作,他與處裡同志一起,外加兩名從省級檢察院借調的同志,辛勤忙碌、忘我工作。專項監督活動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監督線索90167件,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批准逮捕2695件3645人,提起公訴1985件2878人,專項監督活動取得顯著成效,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因在組織兩個專項行動中表現突出,劉福謙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個人二等功。

知名大要案中的勤勉身影

據瞭解,從事偵查監督工作以來,劉福謙先後指導辦理了多起重大疑難複雜、在全國範圍內有廣泛影響的案件,如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督辦的西安特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案(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2500只),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珠海“9·16”組織他人賣淫案,日本人組織“脫北者”(朝鮮人)沖闖上海日本領館案,紐西蘭籍犯罪嫌疑人孫剛、美國籍犯罪嫌疑人藍於鵬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綁架罪案,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濫用職權案等。

“這些案件不僅政治敏感,而且案件重大、疑難、複雜,對每一起案件,我都加班加點認真審查案卷材料,依法提出正確處理意見,確保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劉福謙說。

而這些案件的辦案品質也最終受到最高檢有關領導的充分肯定。

近幾年,我國金融領域爆發了數起引發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劉福謙圍繞防範金融領域風險,突出打擊非法集資、證券期貨領域犯罪,重點加強了“e租寶”案件和“昆明泛亞”系列案件等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以及“五行幣”“善心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重大案件的辦案指導,並會同公安部經偵局共同召開了“e租寶”“善心匯”案件法律適用、證據標準專題研究會議,在該案的審查逮捕階段,下發了指導意見,確保了該案審查逮捕工作的順利進行。

在曾經辦理或者指導的眾多案件中,吳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案讓劉福謙印象深刻。

據介紹,2012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吳某在擔任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本公司負責與蘇寧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接洽並提供融資服務的便利,將本公司承攬的為蘇寧電器集團有限公司10億元人民幣融資業務,轉為自己經營,並通過中港擔保有限公司非法獲取財務顧問費7800萬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吳某在擔任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本公司負責與南京豐盛集團洽談並提供融資服務的便利,將本公司承攬的為南京豐盛集團融資業務,直接轉至其私人經營的南京來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運作。其間,吳某分三次促成融資協議,非法收取融資財務顧問費合計23119.779453萬元。

“本案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困難,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但在本案中,根據已有證據證明,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非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國有控股公司。那麼,本案吳某的身份是否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就成為定罪的關鍵。辦案中,產生了罪與非罪的重大分歧意見。”劉福謙說。

正是由於存在罪與非罪的重大分歧,該案在報捕階段,公安部經偵局就帶領江蘇省公安廳的偵查人員到偵查監督廳就主體認定問題徵求意見。根據廳領導的指示,劉福謙對該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明確提出吳某的身份可以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主體規定,可以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為自己經營與農銀國聯同類營業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對於自己的結論,劉福謙認為有充足的理由:

首先,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是否只能是“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劉福謙認為,從相關司法解釋來看,刑法意義上的“國有公司”並未嚴格限於國有獨資公司。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失職罪與國有公司企業濫用職權罪,而根據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或者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罪定罪處罰。因此,從《意見》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犯罪主體“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的解釋來看,明確了本條的“國有公司、企業”並未嚴格限於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獨資企業,還包括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再者,這也符合刑法條文的內在精神。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從本質上講懲治的是公司、企業高管人員損害公司、企業利益的一種背信行為,這種行為即便是發生在非國有公司、企業(如上市公司),也是一種應當依法予以懲治的行為,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只把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的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在縮小打擊面的同時,也顯示了刑法對國有公司、企業與非國有公司、企業的不平等保護,在法律適用中適當對條文中的國有公司、企業做擴張解釋更加體現了平等保護的刑法觀,更加符合法理。

最終,劉福謙的意見被江蘇檢察機關認可,2014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吳某以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被批准逮捕。

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經江蘇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2016年5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以吳某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淮安市法院認定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彰顯了公平正義,亦為今後處理該類案件正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提供了借鑒,具有指導案例的價值。”劉福謙說。

筆耕不輟 著作等身

據瞭解,作為較早一批法律科班出身的高學歷檢察人才,善於學習和思考已經成為劉福謙數十年如一日的習慣。

“指導全國檢察機關辦案是最高檢的一項重要職能,我們的一舉一動都有全國上萬檢察同仁的眼睛在看著,如果自身的能力和水準不行,怎麼好意思指導別人辦案?”劉福謙坦言。

正是這種正向的壓力,讓劉福謙一刻也不敢懈怠,從檢察實務型人才一步步成長為檢察理論型人才。

這種檢察理論研究的深度厚度,無疑為劉福謙參與起草最高檢下發的重要規定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按照劉福謙的話說,就是作為最高檢的檢察人員,制定重要規定或者規範性檔,一定要從理論上明白制定規定的重大意義和法理支撐。從事檢察工作以來,由劉福謙負責或者參與起草的規範性檔不下數十件,比如通過對審查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情況進行了認真調研,劉福謙撰寫了調研報告並提出了《關於調整涉外刑事案件審查批捕許可權的建議》,起草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最高檢2006年11月下發實施);對刑事立案監督工作進行了調研,圓滿完成了關於完善刑事立案監督機制的中央司法改革任務,起草並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促進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規範健康發展。

此外,劉福謙通過實務的不斷累積,通過不斷總結思考,出版或發表理論研究成果粗略估計達上百萬字: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產品欺詐及其防治》個人專著一部,與陳正雲博士合著出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認定和處理》一書,在主要法學報刊發表理論文章40餘篇;負責編輯出版了《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問題研究》一書,參與了《偵查監督業務教程》等4部業務教程的編寫;作為執行主編,在偵查監督廳廳領導的部署下,在2011年年底創辦了《偵查監督指南》一書,在檢察出版社連續公開出版至今,在偵查監督系統產生了較大影響;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了《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機制研究》《附條件逮捕研究》《檢察機關介入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研究》等檢察理論課題,對推動偵查監督理論研究和實務發展,完善中國特色檢察制度,推動刑事立法不斷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

多年的努力和付出,也讓劉福謙先後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優秀黨員”、建黨90周年最高檢“五帶頭優秀黨員”等榮譽稱號,榮記個人二等功、個人三等功各一次,個人嘉獎一次。

而在2013年開展的第三批全國檢察業務專家評選中,劉福謙也眾望所歸,成為第三批80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中的一員。

“說實話,獲得全國檢察業務專家這個稱號,內心多少是有些忐忑的,因為檢察系統有許多非常優秀的同仁。但同時也心懷喜悅,因為這個稱號畢竟是對自己業務能力和理論研究能力的一種肯定。”劉福謙說。

在被評選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後,劉福謙更加不敢懈怠,希望能夠對得住“專家”這個稱號。

2013年,劉福謙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了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情況的調研,並起草了一份高品質的調研報告——《2013年以來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工作情況的報告》,受到最高檢領導的充分肯定,並印發給了各省級院檢察長以供參閱。

此外,劉福謙還組織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部門介入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三份重要規範性檔,經最高檢檢委會討論通過後,均已下發實施。劉福謙同時對這三份規範性檔發表瞭解讀文章,分別刊登於《人民檢察》《偵查監督指南》等媒體上。

2016年,劉福謙參與了對山西民營企業家涉嫌行賄犯罪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參與起草的調研報告,堅持法治思維,依法提出分類施策、區別對待的處理意見,最高檢領導充分肯定,並印發各省檢察院檢察長參閱,為山西省妥善處理民營企業家犯罪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十載春秋貢獻給一生摯愛的檢察事業,劉福謙是忙碌的,但同時也是幸福的。“問泉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為檢察機關所作的貢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稱號的背後,是他的專業與敬業精神、責任與擔當。(民主與法制週刊微信公眾號 祁彪)

經過認真的調研、溝通和準備,2006年8月,最高檢與公安部共同開展了“逮捕工作專項檢查活動”,這次專項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

一是認真查找和分析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審查批准(決定)逮捕、執行逮捕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解決少數案件提請批准逮捕品質不高、錯誤批捕或者錯誤不批捕、批捕後不及時執行、有關統計資料不一致等問題,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進一步規範逮捕工作;

二是通過開展專項檢查,促進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進一步統一執法思想,正確理解和運用我國的刑事政策,準確把握逮捕條件,嚴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充分發揮逮捕在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作為這項工作的提議者、推動者,劉福謙做了大量工作,在專項檢查工作中,他不僅負責起草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逮捕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逮捕工作專項檢查方案》《關於開展逮捕工作專項檢查情況通報》等重要文稿,而且與公安部有關部門共同調研,加強對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的督導,在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專項活動取得了突出成效,公安機關的報捕案件品質、檢察機關的批捕案件品質進一步提升,審查逮捕工作進一步規範,執法思想進一步統一。

同樣是在2006年,為了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指導,劉福謙具體負責對2002年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進行修改,並於2006年12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討論通過下發了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新的規定更加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尤其是在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方面條件更加嚴格,更加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同時積極組織全國檢察機關參與了第四屆、第五屆全國青少年維權崗的評選表彰工作,檢察系統有100多個先進單位獲得了“全國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稱號。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時任偵查監督廳偵查監督處處長的劉福謙組織指導了全國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國務院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的“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並起草下發了《關於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的通知》,對重大案件掛牌督辦指導,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快捕快訴,從嚴打擊侵權假冒犯罪案件。專項行動期間,共督辦侵權假冒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批448件。

與此同時,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間,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監察部、商務部共同開展了為期15個月的“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這樣這個專項監督活動就與國務院部署的“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共同開展起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這兩個專項工作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高規格的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加強統一指導和協調。劉福謙承擔了各項具體工作,包括起草領導的講話、督辦案件、綜合資訊、指導調研等各項工作,他與處裡同志一起,外加兩名從省級檢察院借調的同志,辛勤忙碌、忘我工作。專項監督活動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監督線索90167件,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批准逮捕2695件3645人,提起公訴1985件2878人,專項監督活動取得顯著成效,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因在組織兩個專項行動中表現突出,劉福謙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個人二等功。

知名大要案中的勤勉身影

據瞭解,從事偵查監督工作以來,劉福謙先後指導辦理了多起重大疑難複雜、在全國範圍內有廣泛影響的案件,如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督辦的西安特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案(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2500只),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珠海“9·16”組織他人賣淫案,日本人組織“脫北者”(朝鮮人)沖闖上海日本領館案,紐西蘭籍犯罪嫌疑人孫剛、美國籍犯罪嫌疑人藍於鵬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綁架罪案,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濫用職權案等。

“這些案件不僅政治敏感,而且案件重大、疑難、複雜,對每一起案件,我都加班加點認真審查案卷材料,依法提出正確處理意見,確保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劉福謙說。

而這些案件的辦案品質也最終受到最高檢有關領導的充分肯定。

近幾年,我國金融領域爆發了數起引發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劉福謙圍繞防範金融領域風險,突出打擊非法集資、證券期貨領域犯罪,重點加強了“e租寶”案件和“昆明泛亞”系列案件等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以及“五行幣”“善心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重大案件的辦案指導,並會同公安部經偵局共同召開了“e租寶”“善心匯”案件法律適用、證據標準專題研究會議,在該案的審查逮捕階段,下發了指導意見,確保了該案審查逮捕工作的順利進行。

在曾經辦理或者指導的眾多案件中,吳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案讓劉福謙印象深刻。

據介紹,2012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吳某在擔任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本公司負責與蘇寧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接洽並提供融資服務的便利,將本公司承攬的為蘇寧電器集團有限公司10億元人民幣融資業務,轉為自己經營,並通過中港擔保有限公司非法獲取財務顧問費7800萬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吳某在擔任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本公司負責與南京豐盛集團洽談並提供融資服務的便利,將本公司承攬的為南京豐盛集團融資業務,直接轉至其私人經營的南京來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運作。其間,吳某分三次促成融資協議,非法收取融資財務顧問費合計23119.779453萬元。

“本案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困難,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但在本案中,根據已有證據證明,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非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國有控股公司。那麼,本案吳某的身份是否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就成為定罪的關鍵。辦案中,產生了罪與非罪的重大分歧意見。”劉福謙說。

正是由於存在罪與非罪的重大分歧,該案在報捕階段,公安部經偵局就帶領江蘇省公安廳的偵查人員到偵查監督廳就主體認定問題徵求意見。根據廳領導的指示,劉福謙對該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明確提出吳某的身份可以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主體規定,可以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為自己經營與農銀國聯同類營業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對於自己的結論,劉福謙認為有充足的理由:

首先,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是否只能是“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劉福謙認為,從相關司法解釋來看,刑法意義上的“國有公司”並未嚴格限於國有獨資公司。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失職罪與國有公司企業濫用職權罪,而根據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或者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罪定罪處罰。因此,從《意見》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犯罪主體“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的解釋來看,明確了本條的“國有公司、企業”並未嚴格限於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獨資企業,還包括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再者,這也符合刑法條文的內在精神。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從本質上講懲治的是公司、企業高管人員損害公司、企業利益的一種背信行為,這種行為即便是發生在非國有公司、企業(如上市公司),也是一種應當依法予以懲治的行為,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只把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的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在縮小打擊面的同時,也顯示了刑法對國有公司、企業與非國有公司、企業的不平等保護,在法律適用中適當對條文中的國有公司、企業做擴張解釋更加體現了平等保護的刑法觀,更加符合法理。

最終,劉福謙的意見被江蘇檢察機關認可,2014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吳某以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被批准逮捕。

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經江蘇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2016年5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以吳某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淮安市法院認定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彰顯了公平正義,亦為今後處理該類案件正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提供了借鑒,具有指導案例的價值。”劉福謙說。

筆耕不輟 著作等身

據瞭解,作為較早一批法律科班出身的高學歷檢察人才,善於學習和思考已經成為劉福謙數十年如一日的習慣。

“指導全國檢察機關辦案是最高檢的一項重要職能,我們的一舉一動都有全國上萬檢察同仁的眼睛在看著,如果自身的能力和水準不行,怎麼好意思指導別人辦案?”劉福謙坦言。

正是這種正向的壓力,讓劉福謙一刻也不敢懈怠,從檢察實務型人才一步步成長為檢察理論型人才。

這種檢察理論研究的深度厚度,無疑為劉福謙參與起草最高檢下發的重要規定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按照劉福謙的話說,就是作為最高檢的檢察人員,制定重要規定或者規範性檔,一定要從理論上明白制定規定的重大意義和法理支撐。從事檢察工作以來,由劉福謙負責或者參與起草的規範性檔不下數十件,比如通過對審查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情況進行了認真調研,劉福謙撰寫了調研報告並提出了《關於調整涉外刑事案件審查批捕許可權的建議》,起草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最高檢2006年11月下發實施);對刑事立案監督工作進行了調研,圓滿完成了關於完善刑事立案監督機制的中央司法改革任務,起草並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促進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規範健康發展。

此外,劉福謙通過實務的不斷累積,通過不斷總結思考,出版或發表理論研究成果粗略估計達上百萬字: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產品欺詐及其防治》個人專著一部,與陳正雲博士合著出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認定和處理》一書,在主要法學報刊發表理論文章40餘篇;負責編輯出版了《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問題研究》一書,參與了《偵查監督業務教程》等4部業務教程的編寫;作為執行主編,在偵查監督廳廳領導的部署下,在2011年年底創辦了《偵查監督指南》一書,在檢察出版社連續公開出版至今,在偵查監督系統產生了較大影響;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了《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機制研究》《附條件逮捕研究》《檢察機關介入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研究》等檢察理論課題,對推動偵查監督理論研究和實務發展,完善中國特色檢察制度,推動刑事立法不斷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

多年的努力和付出,也讓劉福謙先後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優秀黨員”、建黨90周年最高檢“五帶頭優秀黨員”等榮譽稱號,榮記個人二等功、個人三等功各一次,個人嘉獎一次。

而在2013年開展的第三批全國檢察業務專家評選中,劉福謙也眾望所歸,成為第三批80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中的一員。

“說實話,獲得全國檢察業務專家這個稱號,內心多少是有些忐忑的,因為檢察系統有許多非常優秀的同仁。但同時也心懷喜悅,因為這個稱號畢竟是對自己業務能力和理論研究能力的一種肯定。”劉福謙說。

在被評選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後,劉福謙更加不敢懈怠,希望能夠對得住“專家”這個稱號。

2013年,劉福謙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了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情況的調研,並起草了一份高品質的調研報告——《2013年以來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工作情況的報告》,受到最高檢領導的充分肯定,並印發給了各省級院檢察長以供參閱。

此外,劉福謙還組織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部門介入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三份重要規範性檔,經最高檢檢委會討論通過後,均已下發實施。劉福謙同時對這三份規範性檔發表瞭解讀文章,分別刊登於《人民檢察》《偵查監督指南》等媒體上。

2016年,劉福謙參與了對山西民營企業家涉嫌行賄犯罪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參與起草的調研報告,堅持法治思維,依法提出分類施策、區別對待的處理意見,最高檢領導充分肯定,並印發各省檢察院檢察長參閱,為山西省妥善處理民營企業家犯罪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十載春秋貢獻給一生摯愛的檢察事業,劉福謙是忙碌的,但同時也是幸福的。“問泉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為檢察機關所作的貢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稱號的背後,是他的專業與敬業精神、責任與擔當。(民主與法制週刊微信公眾號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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