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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究竟有沒有生育決定權?

妻子偷偷將胎兒引產, 丈夫怒而起訴, 女性究竟有沒有生育決定權?律師說 ...

隨著社會的變遷

對於人生價值的定義也越來越多元化

很多現代女性為了追求自身的幸福

會選擇不生或者晚生孩子

然而這往往變成了

家庭矛盾的觸發點

妻子想不生或者晚生

如果丈夫不同意,

該怎麼辦呢?

妻子不願生育,

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

典型案例

妻子私自引產, 丈夫怒而起訴

內容梗概

黃某(女)與戴某(男)經他人介紹認識並談戀愛。 之後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但婚後一年, 兩人發生經濟糾紛, 黃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與戴某離婚, 但法院判決不准原、被告離婚。

黃某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未果後, 未經戴某同意將懷孕7個多月的胎兒引產。 戴某認為黃某沒有經過他的同意私自引產, 致使他精神受到傷害, 要求黃某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最終,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 是人生來具有的與人身不可分的一種權利, 夫妻雙方均有生育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黃某懷孕以後, 胎兒就成為黃某人身的組成部分, 這時, 戴某的生育權只能通過黃某來實現;如果雙方意見一致, 戴某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 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 則只能依照黃某的意願決定, 戴某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

戴某雖然享有生育權, 但其生育權的實現, 不得侵害黃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 因此黃某懷孕後, 是否生育子女, 應由她自己決定, 黃某沒有和戴某協商, 自行終止妊娠, 其行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所以戴某提出的要求黃某賠償其精神損失的意見, 於法無據, 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妻子不願生育, 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這個問題, 今年的司法考試也出現了相關題目。 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近日在中國普法網公佈,

這道備受關注的涉民生考題有了正式解答。

依據試題給出的案情顯示:乙女與甲男婚後多年未生育, 後甲男發現乙女因不願生育曾數次擅自中止妊娠, 為此甲男多次毆打乙女。 乙女在被打住院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甲男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提起反訴, 請求乙女賠償其精神損害。

這是一道多選題,依據中國普法網公佈的參考答案顯示,該題正確選項為“法院應支援乙女的賠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甲男的賠償請求”,可見,乙女並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權,也沒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嚴。

專家解析

男方的生育權以女方自願為前提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當由其本人來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婚姻關係中,妻子擅自終止妊娠,其實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進一步明確了雖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權,但是其生育權的實現,是以女方自願為前提的。

律師霍永基進一步解釋說,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試題中,女方終止妊娠,並不構成對男方的人格尊嚴的侵害。

來源丨廣州普法

這是一道多選題,依據中國普法網公佈的參考答案顯示,該題正確選項為“法院應支援乙女的賠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甲男的賠償請求”,可見,乙女並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權,也沒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嚴。

專家解析

男方的生育權以女方自願為前提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當由其本人來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婚姻關係中,妻子擅自終止妊娠,其實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進一步明確了雖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權,但是其生育權的實現,是以女方自願為前提的。

律師霍永基進一步解釋說,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試題中,女方終止妊娠,並不構成對男方的人格尊嚴的侵害。

來源丨廣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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