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張明從小和爺爺一起生活, 如今已經長大成人。 張明的父親張璀常年在外地打工, 父子感情淡漠。
2011年3月, 張璀在車禍中失去一條胳膊, 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陷入困境。 張璀要求張明履行贍養義務。 但是, 張明認為父母未對其盡撫養義務, 也沒有資格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
2011年4月, 張璀將兒子張明告到當地法院。 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 父母是否盡撫養義務並不是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前提, 張璀生活陷入困境, 張明有義務贍養和進行扶助。
經法院調解, 張明父子最終互相取得諒解。 張明同意每月向父母支付1000元生活費, 並定期看望和照顧其飲食起居。
憲法點睛: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虐待和遺棄老人、婦女和兒童。
本則故事中, 張明作為成年子女, 應履行對其父的贍養義務。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禁止虐待和遺棄老人、婦女和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