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及其主要類型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 其效力不確定, 它既非有效, 也非無效, 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 既不同于有效合同, 也不同于無效合同, 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 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 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 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 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 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 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 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類型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 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 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 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 有利於促進交易的。 因此, 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