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臺北旅遊時, 有一點感觸很深, 那就是車輛駕駛文明, 他們既不會鳴笛示意你快走讓開, 嚇你一跳, 也不會跟你搶人行道的通過先後, 不管有沒有人行道, 都會讓行人先走。 回來後, 每次過單位樓下的路口, 在沒有紅綠燈的人行道前, 大人小孩為著去到對面, 哪一次不是等了又等, 所以總是很感慨。
如今, 車讓人、不鳴笛這兩件事都開始重視起來了。
2017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17批指導案例, 其中第90號雖然是個金額很小很小的小案子, 但卻與我們息息相關, 是什麼, 你自己看唄。
咱雖然不是判例國家,
簡單說, 貝先生在開車遇到人行道時, 見行人停下, 他就開過去了, 結果被扣了3分和100大元。 他不服啊, 訴了, 然後呢, 一審敗了, 二審也敗了。 還多交了100元訴訟費。 那怎麼樣過人行道, 對司機才安全呢?
以上為一審文書節選重點部分,
一句話,
必須讓行人先走,
必須,
必須,
無條件。
二審文書重點節選,
行人示意司機先走的,
ok,
過去不會被罰。
你不準備讓他,
打斷了行人連續的過馬路動作,
把他逼得停下看著你先過去的,
扣分罰款乖乖的承擔吧。
雖然我現在不太愛開車了, 但我也得記住, 不能自己是行人時, 想著車該讓我, 自己開車時卻想不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