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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守規•明禮】尊崇法律權威——江蘇交警部門發佈危險駕駛案件大資料及典型案例

今年12月2日是第六個“全國交通安全日”, 主題為“尊法守規明禮, 安全文明出行”。

為提升全民法治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意識, 近日, 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向社會公佈今年以來查處的危險駕駛案件相關情況, 並發佈4起典型案例, 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嚴守法律底線, 共建、共治、共用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

資料發佈

據統計, 今年1至10月份, 全省公安交警部門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14954起,

查處涉案人員人14974人。 目前, 已有8009人被判處刑罰。

從查處的危險駕駛罪類型來看, 醉酒駕駛案件數量最多, 共計14919起, 其次為嚴重超員, 共28起。

從涉案人員駕齡分佈來看, 駕齡在4-10年的最多, 占總數的41.5%;駕齡在15年以上的“老司機”和駕齡在一年以內的新手占比較少, 分別占總數的7.9%和7.3%。 交警分析, 駕齡在4-10年的駕駛人自認為駕駛技能嫺熟, 更容易危險駕駛, 而駕齡在15年以上的駕駛人因個人經歷或身體原因會比較謹慎, 駕齡在一年以內的駕駛人因駕駛技能還未嫺熟, 也相對比較謹慎。

從案發時段分析, 發生在晚間18時至淩晨24時的案件較多, 占總數的59.8%;9時至12時發生最少, 占總數的5.3%。 交警分析, 因駕駛人認為18時至淩晨24時查處警力薄弱, 往往存在僥倖心理,

更容易危險駕駛。

案例一:

高速公路追逐“鬥氣”, 涉嫌危險駕駛被判刑

2017年7月3日, 一輛47噸的重型客車和一輛載著25名乘客的大客車在蘇通大橋橋面上相互追逐、別車, 競速追逐長達5公里, 甚至互相扔礦泉水瓶, 並最終發生碰擦事故。 11月17日, 兩名開鬥氣車的司機因犯危險駕駛罪, 被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和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律連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案例二:

“黃鼻子”校車嚴重超員, 駕駛人被取保候審

2017年9 月 4 日下午, 連雲港灌雲縣交警部門在對校車和接送學生車輛檢查時, 查獲一輛核載 19 人, 實載 32 人的“黃鼻子”校車。

由於校車嚴重超員, 逾期未檢驗等, 交警部門將司機徐某某控制。 目前, 徐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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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三:

醉駕司機狂奔2公里 體力不支終被抓

2017年11月2日晚上8點鐘左右, 泰州姜堰交警在姜堰大道與人民北路十字路口查處酒駕時, 發現一輛摩托車行駛異常, 執勤交警立即將其攔下, 不料騎車男子撒腿狂奔。 交警緊追不捨, 後因嫌疑人體力不支, 在狂奔2公里後被抓獲歸案。

經查, 駕駛員張某血液檢測結果為142.1mg每百毫升, 屬於醉酒駕駛。 目前, 張某已被採取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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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案例四:不駕車也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7年10月31日,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 醉駕人黃某與車主郭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共犯), 均被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16年11月19日晚, 郭某和黃某在KTV唱歌時均喝了很多酒, 結束後, 郭某自覺不勝酒力, 便讓黃某駕駛自己的車載自己離開。 隨後黃某醉意上頭, 撞上馬路中央護欄, 被交警查獲。 經鑒定, 黃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6毫克/100毫升, 構成醉駕。 蘇州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大量飲酒, 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黃某在道路上駕駛,二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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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嚴重超速、超員,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將嚴重威脅駕駛員自身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廣大交通參與者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該負責人呼籲所有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既要對自己、家人負責,更要對他人、社會負責,珍愛生命,拒絕危險駕駛。全省公安交警部門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執法管控力度,從嚴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特別提示:根據相關資料顯示,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是最高發的危險駕駛罪類型。酒駕、醉駕機動車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違法成本高。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切勿心存僥倖,隨意突破法律底線,否則將會自食其果。

交警幫你算一算醉駕違法成本

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黃某在道路上駕駛,二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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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嚴重超速、超員,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將嚴重威脅駕駛員自身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廣大交通參與者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該負責人呼籲所有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既要對自己、家人負責,更要對他人、社會負責,珍愛生命,拒絕危險駕駛。全省公安交警部門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執法管控力度,從嚴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特別提示:根據相關資料顯示,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是最高發的危險駕駛罪類型。酒駕、醉駕機動車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違法成本高。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切勿心存僥倖,隨意突破法律底線,否則將會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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