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法律講堂: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西寧檢察預防

案情

保險事故發生後,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訴訟時效何時起算?日前, 張家港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2013年1月10日, 王某為其所有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 2013年8月5日, 王某駕駛保險車輛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張某受傷, 車輛損壞, 張某負主要責任, 王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 張某因治療共花費20余萬元, 王某向交警大隊繳納了交通事故預付款54500元。 同時, 王某支付了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17000元。 但事故雙方一直未就損失賠償進行具體結算處理。 直到2015年8月24日, 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確認王某為事故墊付54500元, 且該款已經支付給了張某。 後, 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 要求其支付墊付款和車輛損失, 保險公司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理賠, 因此王某涉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 雖然本案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系在2013年8月5日發生的,

王某也在事故發生後向公安機關交納了交通事故預付款, 但事故各方一直未就損失賠償進行具體結算處理, 直至2015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確認王某為事故墊付54500元。 同時, 交警大隊出具的書面證明確認了王某於2014年、2015年期間曾請求交警部門予以處理, 包括墊付款及車輛維修費。 且, 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確認2013年至2015期間, 王某的電話與保險公司客服之間共有十次來電記錄。 因此, 法院認定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為交警大隊出具證明的時間即2015年8月24日, 而王某提起本案訴訟是在2016年7月21日, 未超過訴訟時效, 且王某墊付支出的款項低於王某的責任比例, 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某墊付款和車輛損失共計7萬餘元。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對於保險合同糾紛, 被保險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後向公安機關交納了交通事故預付款, 但事故各方一直未就損失賠償進行具體結算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 被保險人仍然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阻斷訴訟時效。

法官提醒, 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 如果墊付了交通事故預付款, 要與公安部門多溝通, 瞭解交通事故賠償進展, 且與事故相對方積極處理損失賠償事宜, 同時也要向保險公司索賠, 中斷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要切記訴訟時效這根弦, 保留好證據, 確保自己的權利在訴訟時效期內。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