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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3萬彩禮欲娶一女,結婚領證當天反悔,你怎麼看?

最近一則新聞 挺火的大體內容如下:

男子花了十二萬八的彩禮欲要迎娶談了三年的女朋友, 只是領證那天, 民政局的一番話男子當場就傻眼了。

原來女子結過一次婚, 並沒有告訴男子, 經過男子反復盤問, 男子得知, 現在女子仍和前夫有聯繫。

故事到著大家可能會問, 花了如此重金竟然是二婚女, 針對這種情況, 男方那邊該怎麼辦?

涉及法律問題

【1】涉及騙婚

所謂偏婚就是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

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 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 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根據上文新聞內容, 女方在於男方談戀愛期間, 未向男方說明離異事實, 同時仍與前夫保持密切聯繫, 在索取巨額彩禮之後依然未向男方說明離異事實, 在領證時遭遇工作人員詢問時才告知男方, 根據騙婚司法解釋與規定中“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可以定性為騙婚事實, 同時需要接受民事處罰。

【2】涉及巨額彩禮問題

因男方在與女方交往過程中不知其已離異事實, 因此在與其感情存續期間, 涉及十三萬巨額彩禮, 當因女方不當行為造成無法滿足辦理結婚證條件,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實踐中, 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 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

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 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 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 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 不予支持, 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 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 法院准許離婚的, 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准離婚的, 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 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

人們迎親嫁娶, 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 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 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 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 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一般來講, 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 如果沒有特殊規定, 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 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 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 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後, 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 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 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準;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本則中女方應返還全部或部分彩禮,具體額度雙方可以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調解或判決。

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準;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本則中女方應返還全部或部分彩禮,具體額度雙方可以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調解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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