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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嗎?

實踐中, 很多勞動者認為, 辭職需經用人單位審批, 如用人單位不批准, 勞動者就不能辭職, 那麼, 對於勞動者的辭職, 用人單位到底有沒有批准權呢?

案 例

2015年4月14日, 陳某入職某銷售公司, 工作崗位為銷售主管, 雙方簽訂2015年4月14日-2016年4月13日止的勞動合同, 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並經用人單位批准。 在辦妥有關財務、業務等交接手續後方可正式離開工作崗位”。 陳某於2015年6月3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了辭職申請書。 人事經理答覆陳某, 需要招聘到合適人員填補陳某的職位才可以離開公司。

一個月後, 人事部仍然未找到合適人員填補陳某的崗位, 因此, 陳某的辭職一直未獲批准。 陳某對此感到非常無奈。

請問:勞動者想辭職但用人單位一直不批准, 怎麼辦?

律師說法

首先, 辭職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其次, 法律上對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三十日,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只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的通知義務即可解除, 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因此用人單位不具備對於勞動者辭職的批准權。 在本案中, 如果陳某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 在陳某提交該通知書滿三十日起, 便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無需得到公司的批准才能離開。

在實踐中, 為避免發生爭議, 筆者建議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 最好通過EMS方式向用人單位快遞“辭職通知書”, 並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 以此為憑來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從而避免在發生爭議時, 單位反口稱勞動者未履行通知義務給勞動者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編輯:候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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