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 很多勞動者認為, 辭職需經用人單位審批, 如用人單位不批准, 勞動者就不能辭職, 那麼, 對於勞動者的辭職, 用人單位到底有沒有批准權呢?
案 例
2015年4月14日, 陳某入職某銷售公司, 工作崗位為銷售主管, 雙方簽訂2015年4月14日-2016年4月13日止的勞動合同, 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並經用人單位批准。 在辦妥有關財務、業務等交接手續後方可正式離開工作崗位”。 陳某於2015年6月3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了辭職申請書。 人事經理答覆陳某, 需要招聘到合適人員填補陳某的職位才可以離開公司。
請問:勞動者想辭職但用人單位一直不批准, 怎麼辦?
律師說法
首先, 辭職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三十日,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 為避免發生爭議, 筆者建議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 最好通過EMS方式向用人單位快遞“辭職通知書”, 並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 以此為憑來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從而避免在發生爭議時, 單位反口稱勞動者未履行通知義務給勞動者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編輯:候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