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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原局長把紅包當禮尚往來 退休之後鋃鐺入獄

湖南省郴州市環保局原局長曹元生把“紅包”和“報帳”所得,看作正常的“禮尚往來”,共收受各類紅包80多次,總額180多萬元——

他錯把“陷阱”當“餡餅”

資料圖片

利用環保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環保手續審批、環保專案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200多萬元。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曹元生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

自醞苦果

退休之後鋃鐺入獄

在郴州,說起市環保局原局長曹元生,不少認識的人都有“低調”“隨和”甚至“老實”的印象。 或許正是這樣的表徵,貧寒學子出身的曹元生步入仕途後,從一名普通公務員一步一步成長為正處級領導幹部,還曾6次被評為優秀領導幹部。 然而,本應安享晚年的曹元生,卻在退休後鋃鐺入獄。

2002年4月,曹元生出任郴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正是這個炙手可熱的“交椅”,讓曹元生的朋友圈、交際圈像生態系統一樣複雜多樣、良莠難分,逐漸放鬆了警惕、迷失了自我,錯把“陷阱”當成了“餡餅”,最終吞下自醞的苦果。

2016年6月,因涉嫌受賄,湖南省檢察院決定對曹元生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同年7月,郴州市檢察院決定對其執行刑事拘留。 同年8月,郴州市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 2017年4月25日,郴州市檢察院向該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郴州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曹元生利用其職務便利,在環保手續審批、環保專案環境影響評價、環保專案爭資立項、環保專案竣工驗收、環保案件查處、人事任命、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劉某、郭某等25人分99次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242萬元、美元7000元、價值過萬元的佳能相機一台,其中還與譚某共同受賄人民幣10萬元。

人情往來

“勞務報酬”成受賄犯罪

曹元生收受紅包的時間集中在春節前、中秋節前、端午節前和婚宴上,除一筆受賄數額最大的20萬元外,大多數僅1到3萬元,最小的僅4000元。 送給他這些紅包的人絕大部分是有求於他的企業界“朋友”。 2008年至2014年,某公司負責人先後7次送給曹元生紅包33萬元,數額從1萬元至5萬元不等,最大的一筆為20萬元。 同一時間,某公司股東先後14次送給曹元生紅包5.6萬元。 就這樣,曹元生總共收受類似紅包80多次,總額180多萬元。

同時,曹元生還存在索賄等犯罪行為。 2012年至2015年,曹元生在退“二線”前,向某公司先後8次“報銷發票”32萬元,向另一公司分3次“報銷發票”21萬元。

庭審時,曹元生認為,“報銷發票”是他幫助這些報帳的公司解決了職工計劃生育、上戶、老房子等問題所支付的勞動所得。

其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元生受賄的部分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 因為,有的是公司支付給他的勞務報酬,不應認定為索賄;有的收紅包行為缺乏“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構成要件;有的則是正常的“禮尚往來”,不應當認定為受賄。

釋法說理

公訴人出示有力證據

這些“禮尚往來”的模糊認識,在公訴人出示的有力證據和釋法說理下,被一一粉碎。 一審法庭也成了釋法說理的警示教育課堂。

為曹元生報帳企業負責人的證言顯示,曹元生當時還是市環保局局長,之前為企業幫過忙,今後還需要繼續與他搞好關係。 既然有求于曹元生,他們又怎麼好意思拒絕其報帳的要求呢?

公訴人指出,表面上的“紅包”和“報帳”所得不是“禮尚往來”,而都是“權錢交易”。 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他人送錢是為了獲取曹元生職務便利所帶來的利益,既有收受行為,事後也無退返行為,具有受賄的犯罪故意。 收受賄賂後即使正常履職,也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因此收錢後沒有違規辦事依然構成受賄罪。 如果在收錢後出現了不正確履職問題,行為人可能同時觸犯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等瀆職犯罪。 不管是逢年過節送紅包的感情投資,還是先給錢後辦事,或者先辦事後感謝,都適用“兩高”最新司法解釋。

日前,郴州市中級法院下達一審刑事判決書,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

[責任編輯:張夢嬌]

作者:許志華 黃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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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志華 黃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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