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9時30分許, 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隊四大隊民警巡邏至太原繞城高速63公里處, 發現一輛拉著兩個罐體的小貨車, 民警懷疑該罐體是運載危險化學品的, 但車頭車尾並無危險品警示標誌, 和普通的貨車一樣。 民警帶著諸多疑問將該車引導至安全地帶進行檢查。
通過對司機的詢問以及對車輛、人的比對, 該車屬於危險品車, 手續齊全, 車上拉著液化氣罐, 罐內並沒有液化氣,
為了認真落實今冬明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告訴一支隊四大隊各項措施並舉, 加強對“兩客一危一貨”的管控。 民警在對司機進行批評教育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掛警示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