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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看法:鬧翻了!10個子女,只有他得到了遺產……

最近, 家住荷塘區桂花街道新桂村的小沈心情很鬱悶。 小沈說, 她家正面臨征地拆遷, 大家都忙乎著這事。 一個偶然的機會, 她聽拆遷辦的工作人員說, 爺爺奶奶的那棟舊房子的征地拆遷補償款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 被她的四叔給領走了。 爺爺奶奶留下的遺產, 按說大家都有份, 憑什麼你一個人獨佔呢?

據小沈說, 四叔沈某文領走征地拆遷補償費憑的是, 奶奶生前留下的這份遺囑, 遺囑上說把這棟老房子贈予四叔沈某文的女兒。 對於奶奶留下的這份遺囑, 小沈和其他兩位嬸嬸提出了質疑, 她們認為這份遺囑是四叔沈某文為領補償費偽造的。

小沈的爺爺沈某華是荷塘區桂花街道新桂村村民, 有5個兒子, 老伴過世後, 他又娶了一位老伴羅某元, 而這位老伴有5個子女, 這樣就有了熱熱鬧鬧的好大一家人。 幾年前, 沈某華過世了, 幾年後, 老伴羅某元也過世了, 這份遺囑就是沈某文後面這位老伴羅某元立的。

這就是小沈的爺爺奶奶留下的這棟老宅。 對比旁邊的高樓大廈, 這棟土磚砌的老宅年久失修, 顯得破舊不堪。

小沈的一位嬸嬸跟我們介紹, 當初他們就和爸爸媽媽一起住在這座老宅裡, 一個子女一個房間。

小沈的另一位嬸嬸跟我們介紹, 兩老生前生病臥床多年, 作為兒子媳婦他們可沒少操心。 讓兩位嬸嬸不解的是,

為什麼按照媽媽的遺囑唯一的老宅子沒她們的份, 卻分給了老四的女兒?

小沈和兩位嬸嬸所說的都是實情嗎?這份遺囑到底是真是假呢?記者想聽聽四叔沈某文的意見, 沒想到, 小沈突然不願去了。 在這種情況下, 記者只得單獨前往沈某文家。

沈家四叔五叔表示:父母生前幫助大部分子女分了地建了房,唯獨沒有給老四老五分,所以作為對他們的補償,把老宅子一分為二,右邊的房子分給了老五,這是大家公認的,沒有爭議的;把左邊的四間房分給了老四,遺囑中是分給老四的女兒,這是有爭議的。而遺囑上的簽名的確是母親羅某元的親筆。

為了證實自己的話,沈某文還帶著記者一起,去看了父母生前為其他兄弟建的房。一圈路走下來,我們還在路上巧遇了一位老人。這位老人是原來生產隊的老隊長,他說沈家老爺子生前的確說過老房子給老四。在新桂村村部,沈某文撥通了村幹部的電話,這位元村幹部在電話中表示:沈家老大的意見也是老宅子歸老四沈某文。

與此同時,沈某文向記者提供了遺囑的原件。我們注意到,相比於影本,遺囑的原件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沈家各兄弟姊妹名字上按了指紋,在村委會意見上蓋了村委會的公章。

這份遺囑簽訂的日期是2010年。

而讓沈某文夫婦有些遺憾的是,當時這份遺囑並沒有進行公證。

那麼,從法律上看,這份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嗎?它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律師石愛蓮認為:這份遺囑從形式上看,不僅僅有她奶奶本人的簽名,還有其他合法繼承人相關簽名和按手印,而且有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的印章,除非相關異議人有相反證據證實奶奶的簽名是偽造的,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這個遺囑應該是有效的。

如果小沈和她的兩位嬸嬸還對遺囑持有異議,接下來她們又該怎麼做呢?律師石愛蓮認為:如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就必須進行司法鑒定,把遺囑上的簽名與奶奶生前在其它地方簽名進行比對,從而做出相應的司法鑒定。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醫囑。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要件,比如按照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瞭解了這些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繼承法》

法制民生頻道全媒體記者 李偉 李罡

沈家四叔五叔表示:父母生前幫助大部分子女分了地建了房,唯獨沒有給老四老五分,所以作為對他們的補償,把老宅子一分為二,右邊的房子分給了老五,這是大家公認的,沒有爭議的;把左邊的四間房分給了老四,遺囑中是分給老四的女兒,這是有爭議的。而遺囑上的簽名的確是母親羅某元的親筆。

為了證實自己的話,沈某文還帶著記者一起,去看了父母生前為其他兄弟建的房。一圈路走下來,我們還在路上巧遇了一位老人。這位老人是原來生產隊的老隊長,他說沈家老爺子生前的確說過老房子給老四。在新桂村村部,沈某文撥通了村幹部的電話,這位元村幹部在電話中表示:沈家老大的意見也是老宅子歸老四沈某文。

與此同時,沈某文向記者提供了遺囑的原件。我們注意到,相比於影本,遺囑的原件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沈家各兄弟姊妹名字上按了指紋,在村委會意見上蓋了村委會的公章。

這份遺囑簽訂的日期是2010年。

而讓沈某文夫婦有些遺憾的是,當時這份遺囑並沒有進行公證。

那麼,從法律上看,這份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嗎?它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律師石愛蓮認為:這份遺囑從形式上看,不僅僅有她奶奶本人的簽名,還有其他合法繼承人相關簽名和按手印,而且有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的印章,除非相關異議人有相反證據證實奶奶的簽名是偽造的,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這個遺囑應該是有效的。

如果小沈和她的兩位嬸嬸還對遺囑持有異議,接下來她們又該怎麼做呢?律師石愛蓮認為:如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就必須進行司法鑒定,把遺囑上的簽名與奶奶生前在其它地方簽名進行比對,從而做出相應的司法鑒定。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醫囑。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要件,比如按照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瞭解了這些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繼承法》

法制民生頻道全媒體記者 李偉 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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