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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建築物頂部牌匾標識應依法區別對待

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 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 近期北京市開展了清理牌匾標識行動。 這一行為, 在受到普遍認可、配合的同時, 也開始被關注。 有人說, 我們要塑造錯落有致、富有韻律的天際線, 也要關注到人心的起伏;也有人表示, 樓頂標識、路邊店招, 是城市的表情包、出行的坐標系, 沒有了還真叫人不習慣。

開展清理違規設置的牌匾標識的行動, 正如清理開牆打洞、整治地下空間一樣, 是北京市委市政府根據首都建設和管理新的要求而開展的正常執法行為, 是首都治理法治化的體現。

2002年地方性法規《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出臺,

要求“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誌等牌匾標識, 應當按照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規範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進行設置, 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違反規定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強制拆除或者清除”。 為此,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頒發了《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 規定“建築物頂部、裙樓頂部、騎樓立柱禁止設置牌匾標識”。

可見, 清理違規設置的牌匾標識正是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維護法律權威之需要。 當然, 在嚴格執法的同時, 也要體現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 執法的公正性體現為行政執法應當遵循信賴保護原則,

這涉及政府的公信力。 2007年頒佈的原《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允許建築物頂部設置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 而2017年修訂頒佈的《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則禁止在建築物頂部設置牌匾標識。 這樣, 原來屬於不違規的建築物頂部牌匾標識按新的規定就違規了, 對此, 就應當區別對待。

按新規範規定, 從2017年9月30日起不得再在建築物頂部設置牌匾標識, 而對以前按原規範設置的建築物頂部牌匾標識, 參照《行政許可法》關於“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原則規定, 也可以決定拆除, 但按照信賴保護原則,

體現誠信政府的要求, 應當予以適當的補償, 以期得到其理解和配合, 而不是以其違規設置為由予以清理。

在減少行政審批的大背景下, 由於牌匾標識不是廣告, 不需要根據廣告法報批, 而政府對設置牌匾標識的規製作出了統一的規範要求, 如何讓行政相對人知悉這一要求, 是服務型政府對社會的責任。 要求“設置單位在設置牌匾標識之前, 應到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查詢牌匾標識的設置詳規要求”成為增加行政相對人負擔和義務的規範。 在網路時代, 政府應主動為企業提供服務。 否則, 在設置前沒有到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就被認定為構成違反程式性要求而受到處罰, 似有不公。 誰執法誰普法,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要求做到家喻戶曉, 特別是及時向利害關係人告知, 否則, 相關企業還以為可以在建築物頂部設置牌匾標識而不知已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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