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朋友諮詢編者, 問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公司這樣的做法合不合理, 也不知道該怎麼去應對, 那麼編者告訴你:公司不給員工交社會是違法的!如果您的公司沒有給您交社會, 請一定記得追繳。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 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 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上面的六條規定)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