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8號|關於推廣減免稅申請無紙化及取消減免稅備案的公告

2017年第58號

為深入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 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 海關總署決定, 自2017年12月15日起, 在全國海關推廣減免稅申請無紙化, 同時取消減免稅備案。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除海關總署有明確規定外, 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用戶端減免稅申報系統(以下簡稱“QP系統”)向海關提交減免稅申請表及隨附單證資料電子資料, 無需以紙質形式提交。

(一)海關根據審核需要要求提供紙質單證資料的, 申請人應予提供。

(二)隨附單證資料的電子掃描或轉換檔案格式標準,

參照海關總署2014年第69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三)辦理減免稅申請無紙化操作的規範見附件。

二、申請人可在首次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時一併向海關提交涉及主體資格、專案資質、免稅進口額度(數量)等資訊(以下簡稱“政策專案資訊”)相關材料, 無需提前單獨向海關辦理政策專案備案。

(一)申請人登錄QP系統向海關提交申請材料時, 應通過“減免稅申請”功能模組提交。

(二)申請人首次填報政策專案資訊時, 對征免性質為789的, 應將《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以下簡稱《專案確認書》)中編號填入申請表;無《項目確認書》的, 將海關提供的項目編號填入。

其他征免性質的政策專案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

(三)申請人為同一政策或專案進口貨物辦理減免稅手續時, 應將該政策專案資訊編號填入所有申請表中。

特此公告。

附件

辦理減免稅申請無紙化操作的規範

一、在滿足海關減免稅確認的前提下, 申請人可簡化上傳隨附單證:

(一)隨附單證中涉及申請人主體資格、免稅額度(數量)以及進口商業發票等, 應全文上傳。

(二)進口合同頁數較多的, 含有買賣雙方及進口代理人的基本資訊, 進口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單價及總價、生產國別, 合同隨附的供貨清單, 運輸方式及付款條件, 價格組成條款, 雙方簽字等內容的頁面應當上傳。

進口合同有電子文本的, 可上傳合同的PDF格式檔, 同時上傳紙質合同的第一頁和所有簽章頁。

進口合同為外文的, 應將以下條款翻譯成中文, 並將翻譯文本簽章掃描上傳:

1.合同或協議標題;

2.買賣雙方、進口代理人的名稱及相互之間關係;

3.買賣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4.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及技術參數、數量、單價、總價、生產國別或製造商、包裝等;

5.與貨物價格及運輸相關的條款(如採購條款、定價及支付條款、運輸交付條款、保險條款等);

6.合同或協定授權事項(如經銷協定的授權經銷區域及授權範圍、合同或協議授予的權利及義務);

7.合同或協議的終止條款;

8.與商品數量及其價格有關的合同附件(如各型號零部件等的數量及價格清單等);

9.買賣雙方、代理人的簽字人及簽字日期;

10.其他與減免稅審核確認有關的條款。

(三)進口貨物相關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中, 屬於判定該貨物能否享受優惠政策的內容應當上傳。

二、通過“無紙申報”方式辦理減免稅手續的, 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妥善保管紙質單證資料備海關核查:

(一)有專用庫房或者獨立區域;

(二)有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

(三)按照征免稅證明編號單獨成檔, 分年度保存;

(四)建立索引, 便於查找。

有關紙質單證資料的保管期限, 為自向海關申請之日起, 至進口貨物海關監管年限結束再延長3年;與政策專案資訊有關紙質單證資料的保管期限, 為自向海關申請之日起, 至該政策或專案最後一批進口貨物海關監管年限結束再延長3年。

三、申請人以“無紙申報”方式辦理減免稅手續, 有遺失、偽造、變造相關單證檔案等情形的,

暫停申請人“無紙申報”。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10日

↓點擊下方“閱讀原文”查看公告原文及附件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