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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人:孩子獨處時走失,父母涉嫌違法!所有人都要報告

12月1日, 《廣西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下稱《辦法》)正式施行。

記者採訪了《辦法》的主要起草人、廣西員警學院法學教授魏佳, 詳細解讀這些法規的立法目的和依據

南寧民主路小學, 家長在學校門口等候學生放學。

1

家庭責任:

父母不得放任孩子離家出走

法規要點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撫養、教育的首要責任。

2、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讓未滿八周歲或者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曠課、流浪、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解讀:

《辦法》明確了父母對孩子的首要責任, 這是每個家庭必須注意的原則。 父母不能因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職責, 不允許把父母應盡的責任推給社會。

留孩子獨處算違法, 大人要上班要謀生怎麼辦?

魏佳解釋說, 該條款已考慮到現實情況,

加了首碼條件“確保安全的條件下”, 如果環境安全, 那麼留孩子短時間獨處沒有問題。

但一旦發生孩子獨處時走失、人身安全受威脅等事件, 家長就涉嫌違法了。

比如時有發生的孩子獨自在家掉出防盜窗事件等。 如今很多家庭在孩子上小學後不再接送, 而一二年級的小孩還未滿八周歲, 如果家校路途中出現安全問題, 家長有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該條款還考慮到了有病症等障礙的孩子, 指出“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不在八周歲之限。

曠課、流浪、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等行為, 也會將未成年人置於危險境地, 家長也不能放任不管, 必須採取預防和制止措施。

魏佳指出, 《辦法》對這些細節行為的指示非常明確,

都用了“應當”“不得”等詞語, 而不是“可以”等有選擇性的詞語, 這對家長的行為是非常有力的規範。

2

社會保護:

委託監護情況需知會各方

法規要點

1、監護人委託監護時, 應當及時將委託情況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住所地的學校、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2、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組織應當對委託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並將評估結果告知監護人。

3、學校和托幼機構應當與監護人建立聯繫溝通機制, 將未成年人異常情況及時告知, 並採取必要的干預措施。 監護人應當聽取意見建議。

4、父母應當在外出務工前將務工地點、居住位址和聯繫電話等資訊, 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讀學校、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 並經常保持聯繫。

5、父母外出務工後應當與留守未成年子女每個月至少聯繫一次, 及時瞭解其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狀況, 並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解讀:

上述的5項法條, 強調構建未成年人、家長、學校、居委會、村委會、鄉鎮政府之間的聯繫機制。

對於做不到“經常保持聯繫”的留守兒童父母,

有何懲戒措施?

魏佳透露, 以後有望把未成年人保護執行的情況納入個人誠信體系, 對於逃避責任的父母, 讓其票難買、卡難刷, 寸步難行。

法條中出現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 由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

《辦法》對未保委的責任主體、職責範圍、相關職能部門各自的工作範疇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避免出現職責真空或者責任推諉。

未保委的重要職責之一, 就是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 這個機構將對落實《辦法》起到重要作用。 對於未成年人的臨時照管服務, 過去缺乏相關立法, 職能部門想要有所行動, 卻無法可依;一些社會團體和個人,有心在這方面做善事,也苦於沒有管道。

社工在給留守兒童播放安全教育視頻並講解。

3

公眾參與:

鼓勵提供臨時照管服務

法規要點

1、鼓勵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組織、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管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在寒暑假為本單位職工十二周歲以下子女提供臨時集中照管服務。

3、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居住或者生活無著的,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應當在必要時予以協助。

4、鄉鎮政府、街道辦、公安機關核實後,應當立即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明的,應當將其送至救助場所。

5、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結果抄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並告知報告人和未成年人。

解讀:

未成年人保護,需要鼓勵公眾參與。這也是《辦法》的立法思維之一。

群眾在路上發現走失的孩子及時報警,既是美德,也是法律的要求。走失的未成年人往往處於生活無著、人身安全陷於極大危險的狀態,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後都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結果抄送未保委,並告知報告人和未成年人”這一條,需要全社會引起注意。

《辦法》對這個告知機制做出明確規定,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把處理結果告知報告人,“誰辦的事誰負責回饋”。正義的行為需要得到正面的回饋,才能強化社會正能量。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甘甯、蔣曉梅

卻無法可依;一些社會團體和個人,有心在這方面做善事,也苦於沒有管道。

社工在給留守兒童播放安全教育視頻並講解。

3

公眾參與:

鼓勵提供臨時照管服務

法規要點

1、鼓勵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組織、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管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在寒暑假為本單位職工十二周歲以下子女提供臨時集中照管服務。

3、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居住或者生活無著的,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應當在必要時予以協助。

4、鄉鎮政府、街道辦、公安機關核實後,應當立即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明的,應當將其送至救助場所。

5、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結果抄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並告知報告人和未成年人。

解讀:

未成年人保護,需要鼓勵公眾參與。這也是《辦法》的立法思維之一。

群眾在路上發現走失的孩子及時報警,既是美德,也是法律的要求。走失的未成年人往往處於生活無著、人身安全陷於極大危險的狀態,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後都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結果抄送未保委,並告知報告人和未成年人”這一條,需要全社會引起注意。

《辦法》對這個告知機制做出明確規定,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把處理結果告知報告人,“誰辦的事誰負責回饋”。正義的行為需要得到正面的回饋,才能強化社會正能量。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甘甯、蔣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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