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想做微商?私賣這些東西可是要判刑的,千萬別亂賣!

隨著微商的興起,

不少朋友開始在微信上做起了買賣,

從一開始的代購各種美妝護膚品,

到自己果園生產的水果, 應有盡有。

但是, 微信上可不是什麼東西都能賣的,

這不, 福建就有倆小夥中招了!

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認定,

兩名被告人游某和羅某

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

利用網路社交平臺非法售賣香煙,

其行為已涉嫌觸犯非法經營罪。

判處遊某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5萬元;

羅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並處罰金6萬元。

那麼, 就讓我來告訴你,

在微信上哪些東西是不能賣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法條具體內容見文末法條連結)

煙草作為特殊商品, 根據《煙草專賣法》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 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除了煙草外, 其他專營專賣的常見商品還有食鹽、農藥、化肥等。 本條所指的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主要指“爆破器材、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放射性藥品以及彩票”。

此外在微信代購彩票也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果在沒有得到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授權的情況下, 利用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根據《刑法》第225條第(三)項的規定,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 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 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 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對於藥品, 我國有著十分嚴格的認定, 代購進口藥, 只要符合上述8點中的任何一點, 就會被認定為假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條具體內容見文末法條連結)

本條所稱假藥,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假藥致死, 最高可能會被判死刑!後果十分嚴重!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8、10、11條的規定,

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 相應類別的醫療器械須經相應的審批手續並獲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之後方可進行經營。

若沒有取得許可證而在微信或淘寶等網路平臺銷售《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的產品, 那麼就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比如說美瞳、隱形眼鏡等, 就屬於《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的第三類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 若無許可證而擅自經營此類醫療器械, 將會構成犯罪。

您別不信,

給您看一份判決您就知道了。

喬霜非法經營案

【審理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7)皖0403刑初478號

【裁判要旨】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規定, 隱形眼鏡、美瞳、護理液是植入體內或長期接觸體內的眼科光學器具,

屬於三類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 經營此類醫療器械應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具體判決見文末)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條具體內容見文末法條連結)

所以微信上賣一些假冒的“LV”、“GUCCI”、“PRADA”、“愛馬仕”等品牌的皮包、錢包、皮帶, “勞力士”“歐米茄”“卡地亞”“伯爵”等品牌的手錶等商品也是觸犯了《刑法》哦!不要存在僥倖心理!

想做微商不容易,

法律法規需謹記!

【法條連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喬霜非法經營案判決】

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喬霜在無《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上代購的方式,在自己經營的“babyq魅力飾品網店”代理銷售從王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經營的上海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的SIO、BEBE、NEO、VON等品牌的隱形眼鏡、美瞳、隱形眼鏡護理液,非法經營金額為128021元。被告人喬霜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在無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銷售隱形眼鏡、美瞳、隱形眼鏡護理液三類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勞力士”“歐米茄”“卡地亞”“伯爵”等品牌的手錶等商品也是觸犯了《刑法》哦!不要存在僥倖心理!

想做微商不容易,

法律法規需謹記!

【法條連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喬霜非法經營案判決】

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喬霜在無《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上代購的方式,在自己經營的“babyq魅力飾品網店”代理銷售從王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經營的上海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的SIO、BEBE、NEO、VON等品牌的隱形眼鏡、美瞳、隱形眼鏡護理液,非法經營金額為128021元。被告人喬霜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在無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銷售隱形眼鏡、美瞳、隱形眼鏡護理液三類管理類別的醫療器械,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