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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也得會算帳,這些財產該平分還是能獨佔?不看可要吃虧!

有詩雲“死生契闊,與子成說。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逢年過節,

總會有情侶拿類似的詩來互相表達愛意

每當此時,

身為單身汪的小編只能躲在牆角默默的抱緊自己

不過呢, 有聚也會有散

離婚在現在來說也不是很罕見的事情了

說到離婚, 其實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問題了

有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哪些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本期又給大家帶來法律知識福利啦

快來看看吧~

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

①孳息、自然增值;

第二類

②投資產生的收益。

其中, 根據《婚姻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 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投資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於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自然增值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以房屋為例, 若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房屋用於投資入股某公司, 那麼因投資而獲得的分紅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而房屋出租獲得的租金、房屋漲價了獲得的收益則屬於一方的個人收益。

這裡, 小編從裁判文書網上選取了一則案例供大家參考。

李某、王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川民申3693號

(裁判要旨見文末)

無論配偶的作品或專利是在婚前還是婚後產生的, 只要作品或專利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 那麼該收益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歸夫妻共同所有。

而該作品或專利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是無權要求對該智慧財產權進行估值並分割的。

這裡, 小編亦從裁判文書網上選取了一則案例供大家參考。

李某與陳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京02民終6962號

(裁判要旨見文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5條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 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

宜認定為個人財產, 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有一定的人身性質, 因此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根據人身保險合同而獲得的保險金, 在司法實踐中, 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 一般會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於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依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

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中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的計算公式為:

[(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婚姻關係存續年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1條的規定, 對於“工齡買斷款”,

可以參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確立的原則處理。 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是關於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

也就是說, 在司法實踐中, 法院一般會參照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來認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 結合小編在裁判文書網上查閱的判決, “買斷工齡款”中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大致為, (買斷工齡款/工作年限)×婚姻關係存續年限。

對於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一般會認為獎牌、獎金與運動員的個人榮譽有關,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因而應視為個人財產。

這裡,小編從裁判文書網上選取了一則案例供大家參考。

劉玉坤訴鄭憲秋離婚及財產分割二審案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期 刊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總第42期)

(裁判要旨見文末)

古語雲“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

話雖然說的誇張了一點,

但表達的意願還是良好的

小編首先還是希望大家都能有個美好的婚姻的

如果雙方真的走不下去了,

也希望這篇文章能給大家提供一點幫助

最後,如果覺得文章寫得不錯,記得轉發點贊呦~

李某、王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裁判要旨】:

李某與陳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裁判要旨】:

本案中,欲正確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則須厘清雙方的訴訟主張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之收益在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領域的立法本義。本案爭議緣于陳某在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兩項個人專利,因智慧財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即其應當是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而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則應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後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基於智慧財產權本身所具有的來源於智力成果形成的人身性,故上述法律規定之義即智慧財產權權利本歸一方專有。同時,智慧財產權收益應當包括已得收益、期待得到的收益。

劉玉坤訴鄭憲秋離婚及財產分割二審案【裁判要旨】:

關於劉玉坤參加國際、國內殘疾人體育比賽所獲獎牌、獎金問題,經向國家体委、中國殘聯調查證實,從1984年國內第一屆殘運會至1992年殘疾人奧運會期間,劉玉坤共獲獎牌17塊、獎金59012元。以上獎牌和獎金,雖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但獎牌系劉玉坤作為殘疾人運動員的一種榮譽象徵,有特定的人身性,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來自 法樂樂

(買斷工齡款/工作年限)×婚姻關係存續年限。

對於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一般會認為獎牌、獎金與運動員的個人榮譽有關,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因而應視為個人財產。

這裡,小編從裁判文書網上選取了一則案例供大家參考。

劉玉坤訴鄭憲秋離婚及財產分割二審案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期 刊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總第42期)

(裁判要旨見文末)

古語雲“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

話雖然說的誇張了一點,

但表達的意願還是良好的

小編首先還是希望大家都能有個美好的婚姻的

如果雙方真的走不下去了,

也希望這篇文章能給大家提供一點幫助

最後,如果覺得文章寫得不錯,記得轉發點贊呦~

李某、王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裁判要旨】:

李某與陳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裁判要旨】:

本案中,欲正確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則須厘清雙方的訴訟主張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之收益在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領域的立法本義。本案爭議緣于陳某在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兩項個人專利,因智慧財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即其應當是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而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則應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後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基於智慧財產權本身所具有的來源於智力成果形成的人身性,故上述法律規定之義即智慧財產權權利本歸一方專有。同時,智慧財產權收益應當包括已得收益、期待得到的收益。

劉玉坤訴鄭憲秋離婚及財產分割二審案【裁判要旨】:

關於劉玉坤參加國際、國內殘疾人體育比賽所獲獎牌、獎金問題,經向國家体委、中國殘聯調查證實,從1984年國內第一屆殘運會至1992年殘疾人奧運會期間,劉玉坤共獲獎牌17塊、獎金59012元。以上獎牌和獎金,雖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但獎牌系劉玉坤作為殘疾人運動員的一種榮譽象徵,有特定的人身性,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來自 法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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