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妹和范姓小夥談戀愛時, 為了確保范某忠誠, 唐某要求他寫了一張借條:“范XX借唐XX現金50萬元”。
後來範某劈腿, 兩人宣告分手。 隨後唐某手持借條到法院, 起訴範某要求償還借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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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結合範某出借款項的能力、唐某庭審中陳述的提款方式, 以及唐某不配合法院調查等事實, 不能證明借款一事是真實存在的。
故依法判決駁回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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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案可知: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 債權人僅憑藉條起訴, 當雙方爭議焦點集中於是否存在借款事實, 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辯足以動搖“借條”反映的借款關係時,
法院應當根據“借款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付方式、款項來源、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關係”等細節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
來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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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款項交付事實,
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
對其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