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上午, 運城市鹽湖區姚孟辦岳壇村居民張某某訴鹽湖區人民政府為第三人頒發《集體土地農業用地使用證》的行政訴訟一案,
庭審中, 原告、被告圍繞案件焦點展開辯論。 經過質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 該案將擇日宣判。
李哲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旨在以此為著力點, 加快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能力, 促進依法行政。
此次鹽湖區區長李哲出庭應訴, 詮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體現出政府對公民權益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敬畏, 給全區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起到示範和帶動作用。 這既是對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積極回應, 也是致力改變“告官不見官”、行政機關消極應訴現象的有力舉措, 更是建設法治型政府、滿足人民法治需求的具體實踐。
李哲還表示,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通過辯論、陳述等親歷性訴訟活動, 能讓官員更瞭解民情, 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