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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房產證添名,離婚後該怎麼辦?朋友們注意了

很多朋友在結婚時, 女方為了檢驗男方是否夠誠意, 往往會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添加上自己的名字, 男方在一般狀況下都會答應女方這個要求, 那麼當兩人因種種原因離婚的時候, 這處房產該如果分割呢?小編今天給大家講個真實的案例, 來給大家分析分析。

一家外企的高管, 由於工作原因30多歲了還沒有結婚, 2015年9月龍先生在網上結識了比自己小10歲的夏女士, 兩人在網上溝通甚歡, 龍先生覺得夏女士年輕漂亮又會體貼人, 感覺終於找到了人生的另一半, 兩人於2016年4月登記結婚。 結婚前, 龍先生在城市繁華地帶擁有一套房屋,

產權登記在龍先生名下。 婚後, 夏女士提出要求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龍先生同意了, 雙方就該處房產簽訂了《贈予協定》, 協定中明確寫明夏女士擁有房屋50%的份額, 並且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 同年11月, 夏女士卻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 龍先生遂及提起訴訟, 認為夏女士存在騙婚行為, 請求法院撤銷自己贈與妻子的二分之一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龍先生通過贈與的形式, 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額, 《贈與協議》已履行完畢, 該《贈予協議》合法有效。 由於龍先生不能提供夏女士存在騙婚的足夠證據,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麼法院的這項判決合理嗎?

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品質、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

本案中, 原告龍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應知曉辦理房屋登記加名和簽訂《贈予協議》的後果, 龍先生的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不構成重大誤解。

夏女士婚後七個個月因感情不和提出離婚, 並不足以證明夏女士有欺詐意圖, 因此, 該贈與合同有效, 法院駁回原告龍先生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裁判。

溫馨提示:

婚姻不是兒戲, 要相互多加瞭解, 再考慮結婚。 本案中夏女士不管有沒有錯, 是否存在騙婚行為, 龍先生對法律規定是存在錯誤認知的, 在沒有充分瞭解對方的情況下草率結婚, 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 是對自己婚姻和生活的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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