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通過立法和體制途徑
(一)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範圍, 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濫用徵收權的現象。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農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堅持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 以彌補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徵收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的實際損失。 在區分“公益目的”和 “商業目的”的用地的基礎上, 按照原則性和靈活性的規定, 分別制定出不同的最低補償標準, 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同時, 賦予宅基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義上的物權, 對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別進行補償。
(三)建立健全農民房屋拆遷的相關程式。 設立徵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式, 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宅基地權利人的參與權, 異議權。 增設被拆遷農戶的申辯權, 充分聽取宅基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 特別應使宅基地使用人有獲得表達意見的機會。 建立被拆遷農戶的行政、司法救濟權, 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徵收方及糾紛的最後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貳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行政機關依法拆遷
(一)對拆遷主體、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許可證的核發進行嚴格的審查, 避免公共利益的濫用。
(二)對拆遷人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嚴格的審查,
(三)對拆遷人與被拆遷農戶訂立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進行嚴格的審查, 使合同符合規範化的要求, 發生糾紛便於操作;對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三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應建立專門審理農民房屋拆遷糾紛案件的合議庭;加強審判人員的學習和培訓, 提高承辦法官辦理該類案件的能力和技巧, 逐步向審判的專業化、專門化發展;加強對此類糾紛案件的調查研究, 做好司法分析, 研究解決對策, 盡可能實現司法的統一性。
(二)在當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審判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時,
(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 協同作戰, 解決糾紛。 此類案件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 與千家萬戶農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往往以群體性訴訟的方式出現。 因此, 在審理案件中, 人民法院應主動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彙報, 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 充分動用政治、行政、法律等各種手段, 多管齊下, 解決糾紛, 有效避免群體性上訪、靜坐等事件發生。
最後提醒
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行政和合同雙重性質, 是行政與合同的有機結合, 由此引起的爭議既不同于因行政機關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 也不同於因平等主體之間所簽訂的民事合同引起的爭議。 在處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糾紛時, 最好是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 説明當事人有效的處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糾紛, 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