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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雙12快遞被“火燎”,賣家損失誰來付?

雙11剛過, 剛剛忙碌完的快遞小哥根本停不下來, 因為緊接著的雙12已經到來, 這兩個購物節日, 可謂是買家、賣家的雙重節日, 買家可以買到比平日便宜得多的物品, 賣家的銷售額也成倍增加。 這就苦了我們的快遞小哥了, 如此多的貨物堆積成山, 難免會出現問題, 比如火災, 那麼問題也就來了, 買家的損失賣家來承擔, 這是無可厚非的, 賣家在承擔責任後雖可向快遞公司索賠, 但快遞公司主張依據快運單上的“保價條款”對賣家進行賠償, 而依據“保價條款”確定的賠償金額往往不能彌補賣家的實際損失,

那麼賣家的損失快遞公司應該如何賠償呢?小編先給大家講兩個案例:

A淘寶賣家委託B快遞公司運輸高級化妝品並簽署托運單, 在運輸過程中車輛著火, 化妝品全部被燒毀。 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 A淘寶賣家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B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92500元。

B快遞公司辯稱, A淘寶賣家保價聲明價值為2000元並支付了保價費, 應按貨物聲明價值賠償, 超出2000元的部分應由A淘寶賣家自己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 托運單背面第9條明確約定, 如果聲明了保價, 最高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且A淘寶賣家的法定代表人在托運人簽訂處簽字確認, 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院判決B快遞公司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賠償A淘寶賣家2000元。

律師提示:

賣家與物流公司簽訂托運單, 雙方系運輸合同關係, 在托運單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 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 寄件人選擇保價並支付保價費, 應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 該類條款一般都限定實際賠償額不得超過貨物的聲明價值。

因此, 賣家在郵寄價值較大或貴重物品時, 應該如實上報貨物的保價聲明價值, 避免因保價聲明價值遠低於實際價值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C賣家委託D快遞公司運輸貨物並簽署托運單, 後因快遞運輸車失火造成貨物毀損,

C賣家認為火災發生的原因並非由於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等承運人可免責的事由造成, 並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系格式條款, 應屬無效, 請求法院判令D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283680元。 D快遞公司辯稱, C賣家未對貨物進行保價, 應按照托運單上未保價快件的賠償約定進行賠償, 即未保價快件賠償限額為資費的五倍, 但最高不超過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31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有約定的要從其約定。 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雖是格式條款, 但上述款項明以專欄形式印刷于托運單正面中間部分, 均以黑體加粗字予以明示, 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 D快遞公司已經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 且C賣家應該知曉保價條款的內容, 其在“請仔細閱讀背面運輸條款, 簽名意味著已理解並接受條款內容”項下的簽名證明C賣家知曉並同意該條款, 故該條款對C賣傢俱有約束力, 判決D快遞公司賠償C公司500元。

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提示:

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是格式條款,其效力需要結合該條款在托運單上的呈現形式、寄件人是否知曉並同意等綜合認定,同時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務,應該知曉快運單上保價條款的內容,簽字前要仔細閱讀,避免因“盲目”簽字而損害自身利益。

托運單是賣家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務,應該瞭解快運單的內容,熟悉法律的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判決D快遞公司賠償C公司500元。

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提示:

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是格式條款,其效力需要結合該條款在托運單上的呈現形式、寄件人是否知曉並同意等綜合認定,同時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務,應該知曉快運單上保價條款的內容,簽字前要仔細閱讀,避免因“盲目”簽字而損害自身利益。

托運單是賣家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務,應該瞭解快運單的內容,熟悉法律的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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