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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多車導致多人死亡,責任該怎麼劃分

【案例】

孔某約朋友張某、苗某一同釣魚, 並駕駛自有小型轎車搭載二人前往。 孔某的車行至某公路交口時與高某駕駛的孫某的重型廂式半掛車相撞,

致孔某重傷, 張某、苗某當場死亡。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 高某、孔某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張某、苗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 高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張某近親屬及苗某近親屬分別向孫某、孔某及兩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各自主張按照某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的死亡賠償金等賠償。 另查明:張某為農村居民, 事故發生前其經常居住地為某市所屬城鎮;苗某為農村居民, 事故發生前其經常居住地為某市農村。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 因張某經常居住地為城鎮, 苗某經常居住地為農村, 故應當分別按照某市城鎮居民標準與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出的死亡賠償金等判決賠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 兩案應當按照某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出的死亡賠償金等進行判決。

律師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 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所以, 在交通事故傷亡賠償案件中, 一般以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為確認相應賠償標準的重要依據。

但應當注意的是, 在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特殊情形下, 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在同一侵權事件致多名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 若判定的賠償數額因人而異, 其結果不僅在邏輯上與生命平等這一基本倫理形成衝突, 在情感上也將對受害人近親屬加重打擊。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體現了“同命同判”的立法思想。 張某、苗某在同一場交通事故中喪生, 根據該條規定, 二人應得到基本相同的賠償, 而不應因城鎮或農村居民身份而有所不同。

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時仍需注意三點:

一是, 當事人未請求適用本條的, 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應當在經過釋明後主動適用本條;

二是, “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之“可以”並非任意選擇適用, 其排除的是適用本條之前多名受害人賠償標準即已相同的情形;

三是, 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時, 應當就高不就低, 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方的利益, 實現個案中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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