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監督管理, 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浙江省近日公佈了《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實行的《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於2002發佈, 2010年修正, 而新辦法於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記者對比了新老兩個辦法的條款發現, 新辦法的制定依據更加全面, 對一些定義做了更明確的解釋, 對企業的考勤制度、工資支付週期等等都做了更明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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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增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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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工資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 並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
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發放物件的姓名、工作天數、加班加點時間、應發和減發的專案與金額以及發放單位、發放時間等事項。 企業保存工資支付表時間不得少於2年。 對比老辦法, 增加了對於工資支付寶保存時間的規定。 同時新增了企業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和勞動者出勤記錄等條款, 做到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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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支付週期, 即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一般來說, 工資的支付週期為一個月, 那麼對於非全日制工怎麼規定呢。 新辦法新增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支付週期, 即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刪除關於按內部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的表述。 刪除關於“年薪制”支付工資的規定。
對員工增加約束
除了對企業增加了管理, 對於員工, 新辦法也有了一些新的約束。 比如新增了:勞動者請事假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
對於拖欠工資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拖欠工資事件聯合處置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協作配合, 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拖欠工資事件。 對有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指拖欠工資時間達到或者超過2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一次拖欠10人以上工資的;拖欠工資總額達到或者超過50萬元的。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定期申報工資支付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可以在信用浙江網和主要媒體上公示其拖欠工資資訊;有關部門在財政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資質管理、評優評先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