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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兩保安離開公司掐架 相互傷害公司有責任麼?

核 心 提 示

大樓保安上班期間與同事起爭執, 離開工作場所後兩人發生肢體衝突, 導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死者家屬狀告公司, 認為公司管理缺失, 應就死亡後果負責, 索賠百萬元。 那麼, 家屬的訴請能被法院支持麼?

同事間因糾紛惹出人命官司

李蒙與錢飛原本是同一家公司的員工, 共同被派駐至嘉定區某大廈擔任保安。 2015年11月30日晚8時許, 李蒙與錢飛等同事數人一同飲酒後回到大廈一樓保安室打牌娛樂。 當晚, 除錢飛外, 其餘幾人均當班。

打牌過程中, 李蒙與錢飛因牌資糾紛發生了衝突, 後被在場的其他同事勸開。 淩晨12點左右, 同事發現兩人一同離開了保安室。 十多分鐘後, 錢飛獨自返回, 此時他的左手食指正淌著鮮血。 錢飛告訴同事, 他和李蒙離開保安室後, 又在路邊發生了衝突, 衝突過程中李蒙咬斷了他的手指。

同事小盛隨即開車欲將錢飛送往醫院救治,

沿途, 小盛發現了倒地不醒的李蒙, 其身邊還有接警趕赴現場的聯防隊員。 後公安民警及救護車到場並將李蒙、錢飛一起送醫救治。

然而, 李蒙終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錢飛亦被公安民警控制。 事發後, 錢飛的家屬為了表達歉意、賠償損失, 一次性向李蒙家屬賠付人民幣20萬元。 李蒙家屬隨即出具諒解書一份。

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後認為, 錢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死亡,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 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死者家屬狀告公司索賠百萬

2017年初, 李蒙家屬作為原告, 將其生前就職的上海某置業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33萬餘元。

家屬認為, 事發當晚, 保安經理帶領正在上班的李蒙等3人以及未上班的錢飛外出喝酒, 酒後回到保安室打牌。 李蒙與錢飛因打牌發生糾紛, 保安經理在處理時稱“你們要打就到外面去打”, 隨後兩人按照保安經理的建議到外面打架進而發生了悲劇。 因此, 李蒙的死亡系因公司管理制度不嚴以及保安經理建議兩人到外面打架所致, 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不同意李蒙家屬的上述訴請, 公司認為, 李蒙的死亡系其無故離開工作崗位與錢飛外出扭打並受錢飛侵害所致, 並非履行職責所致, 公司對此無任何過錯。 此外, 雖然李蒙家屬指責公司管理制度不嚴,

但公司規章制度已明確規定上班時間不能飲酒、打牌、擅自外出, 而李蒙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並造成死亡後果, 過錯責任在於其自身。

擅離崗位遭不幸責任在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由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過錯組成, 且缺一不可。 本案中, 李蒙死亡之損害事實的發生, 系其與錢飛因牌資引發糾紛後, 擅離工作崗位並至公司外與錢飛相互扭打所致, 而非系其履行被告職務行為所致, 錢飛亦因此犯故意傷害罪而被判刑。 就此, 公司既無侵害行為又無過錯, 故李蒙死亡與公司無關。

至於李蒙家屬主張的公司管理缺失責任, 其一, 公司否認存在管理缺失情況;其二, 即便如李蒙家屬所述公司存在管理缺失情況,

李蒙死亡亦系其與錢飛因一己之私外出扭打並受錢飛犯罪行為侵害所致, 與公司無任何因果關係;其三, 打架鬥毆系法律禁止行為, 李蒙與錢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便公司物業負責人未勸阻兩人打架鬥毆, 李蒙亦應有正常的辯知能力, 即應當知曉不得為打架鬥毆行為及所為後的相應法律後果。 故李蒙家屬此項主張, 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 在缺乏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情況下, 李蒙家屬要求追究公司的侵權責任, 於法無據, 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李蒙家屬的訴訟請求。

李蒙家屬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再審後認為, 死者李蒙系因與案外人錢飛打架鬥毆而受傷、死亡, 即便被上訴人某置業公司在人員管理、勞動紀律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但該過錯與錢飛、李蒙打架鬥毆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上訴人以某置業公司的物業負責人未責令錢飛離開保安室,其不作為行為給錢飛打死李蒙提供了時機為由,要求該置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錢飛和李蒙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暫不討論該置業公司物業負責人是否具有責令、強制兩人離開某處的權利,即便該公司物業負責人勸走打架一方,也不必然阻礙悲劇發生;若打架因勸阻未發生,其原因也並非勸阻有效,而主要在於打架鬥毆雙方的行為選擇。

李蒙家人作為死者家屬從情感上苛責該置業公司未積極作為從而避免悲劇發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不足以構成該置業公司應當向李蒙家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正當理由。故對李蒙家屬要求該置業公司就李蒙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本文配圖均來自網路)

來源丨上海嘉定法院 張曉莉

即便被上訴人某置業公司在人員管理、勞動紀律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但該過錯與錢飛、李蒙打架鬥毆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上訴人以某置業公司的物業負責人未責令錢飛離開保安室,其不作為行為給錢飛打死李蒙提供了時機為由,要求該置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錢飛和李蒙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暫不討論該置業公司物業負責人是否具有責令、強制兩人離開某處的權利,即便該公司物業負責人勸走打架一方,也不必然阻礙悲劇發生;若打架因勸阻未發生,其原因也並非勸阻有效,而主要在於打架鬥毆雙方的行為選擇。

李蒙家人作為死者家屬從情感上苛責該置業公司未積極作為從而避免悲劇發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不足以構成該置業公司應當向李蒙家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正當理由。故對李蒙家屬要求該置業公司就李蒙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本文配圖均來自網路)

來源丨上海嘉定法院 張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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