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家住東小口鎮的劉某氣衝衝的到東小口司法所諮詢:“單位無故調換自己工作崗位是否合法?”
經瞭解:2017年初, 張某與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張某的崗位為人事部經理。 後來, 公司在張某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 將張某由人事經理崗位調整到銷售主管崗位, 張某對此不同意。 可是公司卻以張某不服從崗位安排為由, 解除了張某的勞動合同。 張某幾次找到公司領導理論, 但是公司領導始終是不予答覆, 無奈之下劉某只好找到司法所尋求幫助!
案件介紹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本案中:
經調解:該公司領導認識到了無故調換員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 當即表示繼續履行當初與劉某所訂立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對此劉某也表示同意。
提示:
訂立和變更、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 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