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底, 在株洲H能源有限公司發生重大變化, 而且是該客觀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經H能源公司與職工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 H能源公司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與勞動者就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引發思考
“勞資雙方應彼此體諒。 ”參與協調的株洲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副主任劉清豐說, 當前, 不少生產型企業將逐步從城區搬遷出去。
“目前,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對於公司轉型、整體搬遷, 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定。 ”曾文說, 企業是獨立法人, 公司整體搬遷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為, 企業有權單方決定。 但企業在搬遷過程, 勞動者不願意到新地點上班,
通常情況下, 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內, 對勞動者的生活基本沒有影響或造成的影響很小, 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 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內跨幾個行政區或本市區域外的, 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 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或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