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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企業外遷職工拒隨 要不要經濟補償?

2016年5月底, 在株洲H能源有限公司發生重大變化, 而且是該客觀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經H能源公司與職工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 H能源公司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與勞動者就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引發思考

“勞資雙方應彼此體諒。 ”參與協調的株洲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副主任劉清豐說, 當前, 不少生產型企業將逐步從城區搬遷出去。

對於企業廠區的搬遷, 應當給予支持, 而因此給勞動者帶來的上班路途遠、照顧家庭不方便等難處也應當給予理解。 勞資雙方如果因為企業搬遷而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也不能完全因此認定為企業違法解除。 雙方應互相體諒彼此的難處, 公司要考慮職工身體、家庭情況予以適當補償, 勞動者也要體諒公司轉型整體搬遷管理不易。

“目前,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對於公司轉型、整體搬遷, 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定。 ”曾文說, 企業是獨立法人, 公司整體搬遷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為, 企業有權單方決定。 但企業在搬遷過程, 勞動者不願意到新地點上班,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各地方司法實務操作的標準不太統一。

通常情況下, 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內, 對勞動者的生活基本沒有影響或造成的影響很小, 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 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內跨幾個行政區或本市區域外的, 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 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或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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