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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大難題怎麼破

盧志堅

今年4月14日晚, 從外地到江蘇省常熟市打工的趙某持刀砍傷多人, 其中, 剛剛11個月大的幼兒小宇宸受傷最重, 被確診為“左眼球破裂, 左面部裂傷”。 經司法鑒定, 趙某作案時正處在精神分裂症發病期, 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被依法強制醫療。 近日,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的檢察官來到定點強制醫療機構——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 對8月17日交付執行的涉案精神病人趙某的醫療監管活動情況進行巡迴檢察, 履行監督職責。

強制醫療是指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在實施了暴力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且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情形下所適用的刑事處分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記者從江蘇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獲悉:自開展強制醫療工作以來, 全省檢察機關已執行並監督236人接受強制醫療。 全省強制醫療定點機構由2014年的5家增至2016年的18家, 既有效地防範了精神病人繼續危害社會, 也保障了強制醫療人員的合法權益。

監督模式一:設立派駐檢察室

2013年5月, 劉某懷疑鄰居盜竊自己的物品, 將鄰居騙到家裡, 用刀將其刺傷, 並用蚊帳捂住其口鼻, 致其死亡。 經南京腦科醫院鑒定, 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2013年8月, 劉某被送到駐徐州市東方人民醫院(下稱東方醫院)進行強制醫療。 這是東方醫院收治的第一例強制醫療人員。

據徐州市雲龍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張世國介紹, 早在2015年5月, 該院就受徐州市檢察院指派, 對轄區內強制醫療定點醫院——東方醫院的強制醫療工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 每當有強制醫療病人入院, 雲龍區檢察院執檢部門的檢察官必須監督嚴把交付法律文書、送交執行和收治活動三個關口, 確保強制醫療交付執行的法律文書齊全, 手續完備, 防止有人利用強制醫療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 或普通精神病患者因人為因素而被強制醫療等情況的發生。 截至目前, 東方醫院共收治了包括徐州、連雲港、宿遷、鹽城等市的強制醫療人員49人。

兩年多來, 雲龍區檢察院共對20餘名強制醫療人員的收治工作進行了臨場檢察, 發現不符合收治規定5人, 建議院方不予收治, 均被採納。

為進一步及時、規範強制醫療執行監督, 今年5月, 徐州市雲龍區檢察院駐東方醫院檢察室正式掛牌成立, 這是江蘇省首家在強制醫療定點機構設立的檢察室, 目前也是唯一的一家。 檢察室成立後, 監督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 執檢部門每週至少要有兩天駐東方醫院開展日常監督工作, 並建立了聯席會議、情況通報和交流、資訊報送、法治學習培訓、責任追究等五項工作制度。 在監督過程中, 檢察室發現院方對強制醫療人員監管、治療地點區域過於分散,

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遂向醫院發出檢察建議, 被院方採納。 目前, 東方醫院正在對一獨立的二層樓進行改造, 將設立專門的強制醫療病區。

監督模式二:巡迴檢察監督

與徐州對強制醫療監督採取設立派駐檢察室開展監督的方式不同, 無錫市檢察機關採取的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迴檢察方式, 對強制醫療的交付、治療、解除, 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同步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全程監督, 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合法權益。

今年4月29日, 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局副局長張楓到錫山人民醫院安鎮分院進行例行監督時, 瞭解到曾經殺害一人、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孫某幻聽、妄想較嚴重,

且出現暴力襲擊病友、護士等行為, 人身危險性較強, 但該院治療條件不夠。 據瞭解, 2013年4月案發後, 孫某被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約束於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 後因治療費用昂貴, 轉至安鎮分院精神康復科。 2015年1月20日, 法院決定對孫某進行強制醫療, 因治療費用問題, 孫某繼續在安鎮分院治療。 但交付執行時並未通知檢察機關。 發現問題後, 錫山區檢察院及時向上級檢察院和區委政法委彙報。 區委政法委組織公、檢、法、民政等多個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協商, 終於解決了孫某的治療費用問題, 並立即將孫某規範收治至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

目前, 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收治了包括無錫、蘇州、常州等地的強制醫療人員30名。 無錫市檢察機關全部進行了巡迴檢察,共辦理強制醫療執行監督8件,糾正違法2件。

“都是像孫某這樣一案一解決,牽扯了大量精力,基層壓力太大了。”無錫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副處長冷友青感慨。

據瞭解,目前江蘇省大部分市院、基層院普遍採用無錫這種巡迴檢察的方式,檢察不及時、不規範等問題一定程度存在,與公安、法院、強制醫療機制的溝通協作有時也不及時、不順暢。為此,常州、鎮江、宿遷等市檢察機關和法院、公安、衛計等部門聯合出臺了規範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檔,對檢察機關與醫院、公安機關之間如何有效協作配合進行了規範細化。

常州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處長白鶴說,檔對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物件、環節、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檢察機關做好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來常州市檢察機關共辦理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案件17件,均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強制醫療監督有“三難”

資料顯示,近年來,精神疾病的多發以及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安全行為的頻現,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根據我國部分地區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估算,我國患有重性精神障礙患者達到1600萬,10%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危險。以蘇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強制醫療申請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蘇州市檢察機關共提出強制醫療申請42件,法院決定執行29件,且這一數位正處於上升狀態。

據江蘇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檢察官介紹,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對於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較為缺乏,僅有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立法上對於強制醫療制度過於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強制醫療措施在現實中存在諸多問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立專章增加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規定了強制醫療的法定條件、決定機關和決定程式、救濟程式和法律監督,從實體法到程式法進一步完善了強制醫療制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89條還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付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強制醫療機構收治、治療、診斷、評估、解除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等監管執法、醫療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施的監督。這是賦予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一項全新的工作職責,但各地檢察機關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沒有統一的模式,普遍存在這樣那樣的困難。

採訪中,檢察官集中反映,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工作存在“三難”:費用保障難、醫治監督難、解除醫療難。

“最令人困惑的是經費問題。”徐州、無錫等地的檢察官都把費用保障問題列為第一大難題。

據瞭解,從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後公安機關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開始,直至強制醫療措施結束,均需要醫療費用予以保障。東方醫院副院長張偉介紹,精神病人的治療是一個醫學難題,治療時間長,費用高昂,每月治療費用少則數千元,多則上萬元,該醫院收治的首例強制醫療病人劉某入院4年多了,仍未能達到康復出院的標準,每年的治療費用達10多萬元。

而修改後的刑訴法及刑事訴訟規則均未對涉案精神病人在強制醫療期間醫療費用的承擔作出任何規定,因此,醫療費用由誰承擔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雖然根據江蘇省有關檔規定,“對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免費救治,救治費用先通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管道按規定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籌集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解決”“財政部門要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按規定落實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相關工作經費”。但在實際中,該檔精神並未得到完全落實。加上辦案機關和強制醫療機構往往不屬一地,各地醫療報銷政策不一,現有保障綜合體系不完善,往往導致涉案精神病人因醫療費用問題無法得到持續的有效治療。目前,東方醫院和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都存在被拖欠醫療費用的情況。

檢察官們反映的第二難是醫治監督難。

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師夏告訴記者,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程式進行檢察監督,但對監督方式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由於檢察官並不具備專業醫療知識,監督也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到強制醫療機構,聽聽專業人員的意見,與醫生交流,瞭解病人的治療情況;查看被強制醫療人員是否被虐待、毆打,受理當事人及近親屬的控告申訴等,對於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實施了必要的醫療、是否科學的定期診斷評估等檢察監督工作容易流於形式,既影響監督的實效,也不利於維護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在檢察監督過程中發現不規範的問題後,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有的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有的向相關的強制醫療機構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難是解除強制醫療難。

徐州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處長張湧介紹說,目前,解除強制醫療的程式有兩種:一是強制醫療機構作出評估報告,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精神病人的治療是一個醫學難題,病人需要治療多長時間、治療效果都不易評估,有的病人還會出現反復,萬一病人出院後再發病肇事闖禍,強制醫療機構也怕擔責,一般不主動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二是由病人家屬提出,經強制醫療機構評估,法院決定解除。但不少病人家屬把病人當累贅,即便醫院評估可以出院,也不願接病人出院。

強制醫療解除工作中還存在職能部門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動態資訊溝通不暢、責任單位對強制醫療工作職責掌握不清,致使出院安置工作常常出現接收不順暢、後續監管不到位等情況。如東方醫院收治的劉某,2013年因殺害鄰居家孩子被強制醫療,經過治療,2014年專家鑒定,劉某病情達到出院標準,建議予以解除強制醫療,隨時門診治療。但多方通知,無人接劉某出院,以致劉某至今仍在東方醫院就診。

“這是強制醫療中的一個普遍而又棘手的問題。”無錫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處長張凱告訴記者,目前無錫精神衛生中心收治的強制醫療病人中就有2人病情比較穩定,經評估可以解除強制醫療,但家屬一直不願接病人回去。

難題如何破解

針對強制醫療監督工作中的難題,檢察官們提出了不少建議。

第一,進一步完善立法與司法解釋。

“何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主要靠法官根據被申請人行為的後果自行判斷,標準不統一;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如何把握,由何機關作出評判,立法上都沒有明確。”近年來已經提出了5起強制醫療申請的常熟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新建議,應明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內涵與外延。針對強制醫療適用條件規定粗疏給司法實踐帶來的困惑,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予以細化,並就實踐操作層面相關證明標準、證據的收集、運用等,由公檢法等部門出臺相關的證據指引。

除了希望對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進一步細化完善外,徐州、無錫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官們還建議就強制醫療的交付執行機制、協調配合銜接機制、醫療機構的條件、“定期”診斷評估期限、強制醫療檢察監督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強制醫療執行操作性差、協調配合銜接機制不健全、檢察監督物件不清等問題。

第二,統籌加強強制醫療檢察監督。

在監督方式上,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檢察建議、違法糾正意見、現場監督、抗訴、派駐檢察室等傳統方式,對強制醫療程式進行法律監督,也可以採取新的監督方式。針對基層檢察院強制醫療監督缺乏醫療專業人才、案件少、異地監督等現狀,錫山區檢察院、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徐州市雲龍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們建議,應對強制醫療統籌實施派駐檢察監督,強化監督實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派駐醫療機構檢察室的工作職責,細化強制醫療交付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方法、時限、頻次、糾正違法等情形等。

第三,妥善解決強制醫療的經費問題。

江蘇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的檢察官認為,強制醫療與普通精神病人治療本質區別在於其強制性,是一種公權力的實現方式,國家應當提供執行強制醫療的各類資源,包括加強強制醫療機構建設和建立以國家承擔為主、社會和個人承擔為輔的強制醫療多元化分擔機制,這與刑法立法表述中的“由政府強制醫療”之精神相契合;完善司法救助機制,對符合司法救助的被害人加強救助,彌補強制醫療程式中無附帶民事訴訟的救濟功能缺陷。常熟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新也持上述觀點,她說,被強制醫療人員無法承擔刑事責任,家屬賠償積極性不高,導致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纏訪、鬧訪現象嚴重。

當然,面對這項全新的工作職責,檢察機關內部公訴、刑事執行檢察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履職能力和監督水準,有效維護被強制醫療對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秩序安全穩定。

無錫市檢察機關全部進行了巡迴檢察,共辦理強制醫療執行監督8件,糾正違法2件。

“都是像孫某這樣一案一解決,牽扯了大量精力,基層壓力太大了。”無錫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副處長冷友青感慨。

據瞭解,目前江蘇省大部分市院、基層院普遍採用無錫這種巡迴檢察的方式,檢察不及時、不規範等問題一定程度存在,與公安、法院、強制醫療機制的溝通協作有時也不及時、不順暢。為此,常州、鎮江、宿遷等市檢察機關和法院、公安、衛計等部門聯合出臺了規範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檔,對檢察機關與醫院、公安機關之間如何有效協作配合進行了規範細化。

常州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處長白鶴說,檔對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物件、環節、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檢察機關做好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來常州市檢察機關共辦理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案件17件,均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強制醫療監督有“三難”

資料顯示,近年來,精神疾病的多發以及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安全行為的頻現,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根據我國部分地區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估算,我國患有重性精神障礙患者達到1600萬,10%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危險。以蘇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強制醫療申請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蘇州市檢察機關共提出強制醫療申請42件,法院決定執行29件,且這一數位正處於上升狀態。

據江蘇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檢察官介紹,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對於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較為缺乏,僅有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立法上對於強制醫療制度過於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強制醫療措施在現實中存在諸多問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立專章增加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規定了強制醫療的法定條件、決定機關和決定程式、救濟程式和法律監督,從實體法到程式法進一步完善了強制醫療制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89條還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交付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強制醫療機構收治、治療、診斷、評估、解除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等監管執法、醫療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施的監督。這是賦予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一項全新的工作職責,但各地檢察機關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沒有統一的模式,普遍存在這樣那樣的困難。

採訪中,檢察官集中反映,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工作存在“三難”:費用保障難、醫治監督難、解除醫療難。

“最令人困惑的是經費問題。”徐州、無錫等地的檢察官都把費用保障問題列為第一大難題。

據瞭解,從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後公安機關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開始,直至強制醫療措施結束,均需要醫療費用予以保障。東方醫院副院長張偉介紹,精神病人的治療是一個醫學難題,治療時間長,費用高昂,每月治療費用少則數千元,多則上萬元,該醫院收治的首例強制醫療病人劉某入院4年多了,仍未能達到康復出院的標準,每年的治療費用達10多萬元。

而修改後的刑訴法及刑事訴訟規則均未對涉案精神病人在強制醫療期間醫療費用的承擔作出任何規定,因此,醫療費用由誰承擔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雖然根據江蘇省有關檔規定,“對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免費救治,救治費用先通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管道按規定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籌集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解決”“財政部門要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按規定落實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相關工作經費”。但在實際中,該檔精神並未得到完全落實。加上辦案機關和強制醫療機構往往不屬一地,各地醫療報銷政策不一,現有保障綜合體系不完善,往往導致涉案精神病人因醫療費用問題無法得到持續的有效治療。目前,東方醫院和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都存在被拖欠醫療費用的情況。

檢察官們反映的第二難是醫治監督難。

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師夏告訴記者,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程式進行檢察監督,但對監督方式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由於檢察官並不具備專業醫療知識,監督也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到強制醫療機構,聽聽專業人員的意見,與醫生交流,瞭解病人的治療情況;查看被強制醫療人員是否被虐待、毆打,受理當事人及近親屬的控告申訴等,對於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實施了必要的醫療、是否科學的定期診斷評估等檢察監督工作容易流於形式,既影響監督的實效,也不利於維護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在檢察監督過程中發現不規範的問題後,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有的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有的向相關的強制醫療機構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難是解除強制醫療難。

徐州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處長張湧介紹說,目前,解除強制醫療的程式有兩種:一是強制醫療機構作出評估報告,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精神病人的治療是一個醫學難題,病人需要治療多長時間、治療效果都不易評估,有的病人還會出現反復,萬一病人出院後再發病肇事闖禍,強制醫療機構也怕擔責,一般不主動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二是由病人家屬提出,經強制醫療機構評估,法院決定解除。但不少病人家屬把病人當累贅,即便醫院評估可以出院,也不願接病人出院。

強制醫療解除工作中還存在職能部門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動態資訊溝通不暢、責任單位對強制醫療工作職責掌握不清,致使出院安置工作常常出現接收不順暢、後續監管不到位等情況。如東方醫院收治的劉某,2013年因殺害鄰居家孩子被強制醫療,經過治療,2014年專家鑒定,劉某病情達到出院標準,建議予以解除強制醫療,隨時門診治療。但多方通知,無人接劉某出院,以致劉某至今仍在東方醫院就診。

“這是強制醫療中的一個普遍而又棘手的問題。”無錫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處長張凱告訴記者,目前無錫精神衛生中心收治的強制醫療病人中就有2人病情比較穩定,經評估可以解除強制醫療,但家屬一直不願接病人回去。

難題如何破解

針對強制醫療監督工作中的難題,檢察官們提出了不少建議。

第一,進一步完善立法與司法解釋。

“何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主要靠法官根據被申請人行為的後果自行判斷,標準不統一;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如何把握,由何機關作出評判,立法上都沒有明確。”近年來已經提出了5起強制醫療申請的常熟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新建議,應明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內涵與外延。針對強制醫療適用條件規定粗疏給司法實踐帶來的困惑,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予以細化,並就實踐操作層面相關證明標準、證據的收集、運用等,由公檢法等部門出臺相關的證據指引。

除了希望對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進一步細化完善外,徐州、無錫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官們還建議就強制醫療的交付執行機制、協調配合銜接機制、醫療機構的條件、“定期”診斷評估期限、強制醫療檢察監督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強制醫療執行操作性差、協調配合銜接機制不健全、檢察監督物件不清等問題。

第二,統籌加強強制醫療檢察監督。

在監督方式上,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檢察建議、違法糾正意見、現場監督、抗訴、派駐檢察室等傳統方式,對強制醫療程式進行法律監督,也可以採取新的監督方式。針對基層檢察院強制醫療監督缺乏醫療專業人才、案件少、異地監督等現狀,錫山區檢察院、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徐州市雲龍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們建議,應對強制醫療統籌實施派駐檢察監督,強化監督實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派駐醫療機構檢察室的工作職責,細化強制醫療交付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方法、時限、頻次、糾正違法等情形等。

第三,妥善解決強制醫療的經費問題。

江蘇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的檢察官認為,強制醫療與普通精神病人治療本質區別在於其強制性,是一種公權力的實現方式,國家應當提供執行強制醫療的各類資源,包括加強強制醫療機構建設和建立以國家承擔為主、社會和個人承擔為輔的強制醫療多元化分擔機制,這與刑法立法表述中的“由政府強制醫療”之精神相契合;完善司法救助機制,對符合司法救助的被害人加強救助,彌補強制醫療程式中無附帶民事訴訟的救濟功能缺陷。常熟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新也持上述觀點,她說,被強制醫療人員無法承擔刑事責任,家屬賠償積極性不高,導致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纏訪、鬧訪現象嚴重。

當然,面對這項全新的工作職責,檢察機關內部公訴、刑事執行檢察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履職能力和監督水準,有效維護被強制醫療對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秩序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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