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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摩托車在社區被盜,物業公司要不要擔責?

業主向物業公司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未業主提供服務, 如果業主摩托車在社區內被盜走, 物業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呢?

1案例

姚先生認為, 被盜車輛駛出社區是, 保安在小偷沒有出示出入卡和其他證件的情況下打開社區大門放行, 社區物業管理存在疏忽, 未盡到職責, 因案件仍未偵破, 物業應該賠償其被盜摩托車的全部損失。

面對姚先生的訴請, 物業公司認為自己無需擔責, 認為姚先生未對車輛上鎖, 是導致車輛被偷的主要責任, 該案為刑事案件, 應該待刑事案件偵破後向小偷追償, 而不是物業。

且物業收取摩托車停車費後, 已依約向姚先生提供了停車地點, 姚先生繳納的物業費, 不包含對其私有財產管理的費用, 不應承擔姚先生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 此外, 物業公司還認為, 保安在小偷報出房號後放行, 符合常理, 事後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 盡到了注意義務和協助義務。

2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姚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管理公約》及《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物業公司對涉案社區負有安全保衛義務。 姚先生在支付停車費後獲得物業公司發放的車輛出入卡作為出入憑證。 但在車輛被盜當晚,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僅對兩陌生男子簡單詢問後放行, 未查看車輛出入卡, 也未對外來人員辦理登記手續,

工作存在明顯的疏忽和瑕疵, 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 故物業公司應對姚先生車輛被盜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

因雙方均認可摩托車折舊價值3800元, 法院認為姚先生的財產損失始於刑事案件, 物業並非直接侵權人, 過錯程度有限, 且姚先生沒有鎖車存在一定疏忽, 酌情確定物業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賠償姚先生1140元。 如日後盜竊案偵破, 物業公司可另行向犯罪分子追償。

3法官說法:物業非直接侵權人 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該案中, 直接侵權人為盜竊摩托車的犯罪分子, 而非物業公司。 結合《物業管理條例》中“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以及雙方簽訂的《管理公約》中約定“社區每日24小時均有秩序維護員值班和不定期巡邏, 以保障所有入住社區住戶安全”、“停車場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車輛憑出入卡可以隨時進出、停放”的內容可以判斷, 涉案的物業公司對社區負有安全保衛義務, 但在車輛被盜時, 外來人員隨意進出未做登記, 沒有查驗車輛出入卡放行摩托車, 物業沒有依照約定履行安全保衛義務, 管理上存在過錯, 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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